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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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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1日 深府[1992]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暂行规定顺利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暂行规定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
2、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下同)的职工,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同时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二
3、)鼓励积累、鼓励节约。 (三)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水平适应国家、集体印个人承受能力。 第四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其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交。 职工养老保险金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交。资金管理以共济基金制与个人专户制相结合。社会保险机构在设立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同时,设立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用以记录养老保险金缴交、积累和使用的情况,作为职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基本依据。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使用权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 第五条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获得相应保障的权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 城镇和农村的其他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农民及村级经济组织中的外来临时工等,应逐步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险。第二章 社会 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金(含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下同)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责代缴。 用人单位必须把社会保险金的缴交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如有迟交、少交、不交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
5、并获得相应补偿。社会保险机构应追收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交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应通知该单位的开户 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缴交。应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计入人工费用,在工资项下列支。 社会保险金不征税。 第十条 企业职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至10%。具体标准是: 月工资总额不足600元者,为5%; 满600元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不
6、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及以上者,为10%; 月工资总额不足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60%的职工,其个人应缴额改由用人单位缴交。 按上列标准缴交的保险金,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标准是: (一)医疗保险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全额作为医疗保险基金。 (二)养老保险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6%。5%作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11%存入职工养老 保险金个人专户。 职工本人的缴交比例超过5%时,个人缴交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交和存入职工养老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
7、。 (三)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提取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但不得低于6%。次年经济效益好转,必须补缴上年未缴数额。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交职工医疗保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2%(含工伤医费),按其财政渠道支付。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其个人和单位缴交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分别按照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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