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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分享第三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程序概述一、刑事审判【审判】狭义: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广义: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刑事审判活动由两部分构成

2、:①刑事审理: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②刑事裁判: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一、二、复核、再审(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1、【特征】[1]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被动性

3、:①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保障审判中立性。②精品资料整理WORD格式分享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法权。[3]独立性: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4]中立性: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5]强制性:①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

4、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节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②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6]程序性: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7]程序公开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保障诉讼公正①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②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8]亲历性、连续性:①审判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听取控

5、辩双方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判决。②审理应尽可能持续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审判人员。[9]终局性: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意义。原则上,法院裁判一旦生效,公诉人、刑诉当事人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重审,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2、【目的】①立法层面:应当反映我国刑诉总体的立法宗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程序权益。②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角度:维护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精品资料整理WORD格式分享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应通过刑事活动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

6、。3、【任务】①查明事实,审查程序,依法裁判②彰显法律权威,教育公民,维护社会秩序4、【要素】①诉因:刑诉主体之间不能自决的有关刑事犯罪的冲突和争议②主体:通过起诉行为启动行使审判程序的原告+应诉的被告③第三方仲裁:审判活动必须由与所涉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与争议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第三方主持并裁决④合法程序: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二、刑事审判模式1、【当事人主义】亦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

7、的一种审判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审判,掌控举、质证及辩论的相关诉讼规则,并据此作出裁决。①庭审前,法官不得接触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免产生预判②庭审中,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主动对控辩双方及证人发问。[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如:无论哪一方提供的证人,均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①双方积极自由选择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法官便不加干涉。精品资料整理WORD格式分享②控辩双

8、方可在庭前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开庭后若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明知法律后果,则不再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径直宣告判决。2、【职权主义】亦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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