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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四编】 执行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编执行程序第十九、二十章执行、执行的变更一、执行:法院将已生效裁判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是刑诉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但并非裁判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诉的范围,仅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属刑诉范畴。交付执行:法院将已生效裁判,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变更执行:裁判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法院将原裁判依法予以变更的活动。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生效裁判的三个特点】[1]稳定性:凡是已生效裁判,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更或撤销。若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只能按审监程序,由法院加
2、以变更或撤销←法院的严肃性[2]排他性:①一起案件只能有一个有效判决;②裁判是最高权威的处理决定,不允许与有效裁判相矛盾的其他处理决定与其并存[3]强制性:已生效裁判须按其所确定的内容严格加以执行;抗拒执行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意义】①准确、及时、迅速执行裁判,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②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恢复名誉,保护合法权益。③通过正确执行裁判,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对那些违法尚未构成犯罪或有犯罪企图的社会不稳定分子予以警戒,起到预防和减
3、少犯罪的作用。二、执行依据、机关(一)执行依据: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未上诉、抗诉的裁判2、终审裁判3、最高院核准的死刑判决、高院核准的死缓判决及依最高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二)执行机关法院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立执[♪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执行没收]监狱(剩余刑期>3个月的)有期、无期、死缓公安拘役←拘役所、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3个月的)有期←看守所未成年犯←未'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外[♪缓管假监社]交付执行①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监狱或其他执行机
4、关。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裁判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10二、各种裁判的执行与变更(一)管制、拘役管制拘役1.特点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非监禁]管缓假监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2、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公安(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3、劳动不强制劳动,可自谋生计;应当同工同酬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3年
5、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管制=1:2;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管制=1:2经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刑期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1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拘役=1:1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自由!【禁止令】管制、宣告缓刑:可以同时(自执行之日)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不得妨害正常的社会生活。管制禁止令:≥3个月;先行羁押折抵后,管制执行期限<3个月的,不受此限。缓刑禁止令:≥2个月。依法减刑时,可相应缩短,由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管制期间应当遵守的
6、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③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恢复管制的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二)有期、无期有期无期1、特点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强迫劳动改造(无报酬
7、)适用范围最广。剥夺终身自由+强迫劳动改造(无报酬)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方法。2、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罪犯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到监外由居住地公安执行。3、劳动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5→≤20;≥35→≤25自判决执行之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先行羁押:有期=1:1[♪若只是取保,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不算羁押,不能折抵]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时:裁定减刑之日起算;执行假释: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8、。10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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