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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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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法学教育的问题,笔者将立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以中美法学教育对比的视角,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来从下面几个方面对法学教育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1)法学教育的宗旨(即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2)法学教育的内容(即教什么的问题);(3)法学教育的方法(即如何教的问题)。基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讨论,笔者将提出一些有关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些具体建议。 一、有关法学教育的两个前提 在讨论法学院的教育之前,笔者先提出两个前提性问题。 首先,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学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没有关系?法学院的教育是否
2、应该以培养法律的理论人才(即我们社会所需要的为数不多的法学家或法律学者)为主?法学教育是否是一种脱离我国法律现实的一种法学教育? 在欧洲大陆,自古罗马开始,法学教育就与法律职业相关联。正如梅因指出,法学一度独占了罗马共和国的“集体智力”,法律职业吸引了众多睿智之士。除军事生涯外,习法是通向财富、名誉和权势的主要途径。因此,法律学校遍布罗马社会。当时的法律职业有:法律顾问(jurisconsultus)、辩护人(orator)和诉讼代理人(procurator)。但是到了中世纪,欧陆的法学教育却完全脱离了法律职业的需要
3、,成为与法律现状不相关的一种纯学术和理论的研习。美国学者沃森和伯尔曼都注意到,中世纪的法学教育完全脱离所在地的法律而自成一体。在11世纪到13世纪的波伦亚法学院,罗马法教授们讲授的法律“完全是无国界的、永恒的;他们对于本地的法律、本地法律家所关心的问题,或许根本不屑一顾。……教室里的罗马法远离各国法院的实践。”然而,这种法学教育的状况并没有持续很久,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这种法学教育也就不再继续了。方流芳教授指出,脱离本国法律的大学法律教育毕竟是一种例外情况,它短暂的历史似乎应从罗马帝国在欧洲的强大影响和欧洲封建政权
4、分散、松懈、多元化的特殊背景中得到解释。他说到,如果说,罗马法在11世纪的传播是法律普适主义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全面胜利,那么,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这种胜利已是不可再现的历史。 实际上,有一种说法是,在美国的历史上,最初从事律师的人大都是在其殖民地宗主国英国接受的法学教育,美国本土并没有正统的法学教育。有些法律教育是由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后来才出现专门的法学院把培养律师的工作接过来,成为正统的法学教育机构。在英国,律师的职业教育最初是由律师行会进行的。设立于14世纪之初的伦敦律师会馆(InnsofCourt
5、)颇能反映法律教育机构的行会性质。伦敦律师会馆在独揽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同时,又对所有想要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进行培训。只有经过伦敦律师会馆培训的人,才有可能取得律师资格。-页脚--- 我们可以发现,在英国和美国,其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而不是单独脱离法律职业、与其不相关的一种法学教育。以美国哈佛法学院为例,这所法学院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心之一,对解决很多世界性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做出了卓越贡献。长期以来,学生在哈佛法学院中接受着先进的、具有综合性的法律训练,这对于学生在其后的法律事务工作、商业贸易、
6、公共服务和教学研究上的成功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据说,哈佛法学院约有三万名毕业生活跃在各行各业,主要在法律和政治、经济领域。 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英美,大学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纪罗马法教育暂时脱离法律职业外,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 中国的情况如何?应该说,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
7、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我们现在如果讨论法律教育改革的问题,就一定要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即法学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相关,为法律职业提供合格的人才。 第二个前提性问题是,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工作者,你在考虑向学生教什么、如何教的问题之前,你对法律的理解是什么? 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向学生教什么和如何教的问题上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而这种不同将导致其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会大为不同。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我们的教育工作者首先应该找到一种适当的法律观,然
8、后再去探讨本文的正题,即法学教育的问题。 有的人把法律理解为一套理论学说,可以离开具体的事实场景而存在。他们不注重社会现实问题,而是在象牙塔里舒展自己的理论肌肉,陶醉于他人和自己的理论当中。还有的人把法律理解为先验的一套概念和规则,由一些法学家和立法者设计出来。这套概念和规则体系可以反映这些人的理想和价值,用以构建他们所认为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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