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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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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思考吴越 一、经济法学的繁荣与困境 在中国法学界对国内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现状的认识和评价上,整体性结论可以说繁荣与困境并存,创新意识与路径因循并存,“经济法学研究泛化”现象与“去经济法学化”现象并存。 至少在经济法学界的部分学者看来,当下的经济法学从来没有现在这样繁荣过,笔者甚至听到一些经济法学者甚至用“世界一流”来形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对世界经济法学发展的贡献。这一论断或许并非自诩,而是有诸多的例证。学者们
2、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从经济法的理念到经济法的价值,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调整方法,从经济法律关系到经济法的责任体系,无一不涉。尤其在追求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意义上的独立性方面,经济法学寻求全方位的突破。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汗牛充栋,各种经济法学专著、评论、系列丛书充满了柜台。这种繁荣的另一证据在于,自本世纪以来,经济法学硕士点、博士点迅速地增加,招生人数成倍扩大,同时造就了一大批中青年经济法学者[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然而,在
3、经济法学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其面临巨大困境的现实[2]。长期以来,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学仍然专注于建立一种能够自圆其说的具有内在系统性的并且能够与民商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分庭抗礼的理论体系,以追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笔者无意否认,对新兴的法学学科而言,探索其独立性有其自身的价值,然而在作为经济法独立性标志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学迄今未给出公认的答案。当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将沉甸甸的民法典草案、公司法草案呈献给中国的立法者时,经济法学界却至今未能拿出具有可行性的、能够提上立法日程的“
4、经济法纲要”或者类似的具有典型的“经济性”的草案[3];在行政法学界行忙碌于自身起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许可法的著书立说的同时,经济法学界仍然在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理论[4]而论战。当刑法学界就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展开争论的时候,经济法学界却仍然为诸如“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广泛性”[5]而不遗余力地进行辩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于是经济法学者转向对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创新,致力于探索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路径。诸如系统论、博弈论、种
5、差论等对传统法学研究而言较为陌生的各种理论被大胆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哲学的、政治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历史的、伦理的研究术语与研究成果都被大胆地抑移植到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之中。学者们不再局限于探讨经济法律规范自身的构成以及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经济法律关系,而是寻求超然于法律之上的经济法理念与目标、路径与范式。尽管如此,经济法学不但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仍然没有实现突围,而且有脱离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忧虑。 在自身概念与外延尚未确定、核心理论尚未取得共识、仍然面临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冲突的条件下,经济法学
6、试图建立一种超越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责任体系,这就是笔者称为的“经济法学的泛化现象”。在既定的或许是尚未经得起检验的经济法学理论的框架体系之内,学者们的第二步工作就是力图将各种调整当下的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纳入”经济法学的体系,同时为诸如“消费者法”为什么属于“经济法”寻找理论依据。学者们甚至动用了数理计量的方法,为公司法中体现国家干预的条款的数量进行精确的测量,从而为公司法属于民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提供铁的证据[6]。而经济法学的方法论脱离传统方法学的方法并转向哲学、政治学、经济
7、学等学科的方法论,则加剧了经济法学的泛化。 遗憾的是,当前的经济法学的无休止的然而又是不遵守传统法学分科标准的扩张遭到了来自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界的强烈抵制。经济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去经济法学化”困境。在法律院校,经济法学语境之下的“中观经济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7]领地在大片地失去: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被企业与公司法取代,仅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尚可暂且归入“经济法”门户之下;作为“宏观调控法”组成部分的环境与资源法学已经独立,财税与金融法学也渐渐
8、显示出独立的趋势;作为“社会分配法”组成要素的社会保障法学另立门户已经指日可待,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秩序法学”构成因子的、最能体现社会本位思想的消费者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其实完全可以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作为这种结果的演绎,在政法院校中的以经济法总论为主线展开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们深感除经济法总论以及竞争法外,分论部分几乎成了无米之炊,因为分论部分讲述的几乎都是基本上属于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具体部门法的内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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