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ID:27249348

大小:2.50 MB

页数:164页

时间:2018-12-02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_第1页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_第2页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_第3页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_第4页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浙江省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条线名称权力基本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子项违法情节处罚标准1建设处罚-00944-000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处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越资质范围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处罚-00945-000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绿化工程投资额l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

3、按照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情节轻微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罚款情节严重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情节轻微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20%以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

4、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50%以上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建设处罚-00946-000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5、。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情节轻微违规占用20平方米以下的或改变性质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违规占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改变性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违规占用30平方米以上的或改变性质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情节轻微责令退

6、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建设处罚-00947-000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九条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

7、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5建设处罚-00949-000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8、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