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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潍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住房保障管理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不予受理,给予警告。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
2、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一般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较重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严重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3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
3、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一般能收购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严重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114-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般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
4、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提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严重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
5、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较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严重不整改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114-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6、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般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较重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取消其登记;处以1000元以下罚
7、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严重以欺骗等不正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7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
8、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4-(三)破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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