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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说明向你们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附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2、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说明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2、管理办法(送审稿)》4、关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6月17日(联系人:阳春,联系电话:89181946,电子邮箱:cqhbjfgc@163.com)附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第七章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
4、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5、,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重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承担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开展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等重点工作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综合评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评价结果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第七条[经济政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
6、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设立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投融资平台,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合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地方课程体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
7、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行政职责]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国土、规划、市政、质监、水利、文化、林业、气象、移民、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社会责任]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污染承担治
8、理和消除责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和对他人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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