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6748506
大小:4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29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题目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题目研究,全国很多法院都在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今年5月,笔者所在的中院也组织辖区部分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的同道到省外兄弟法院考察。回来以后,又集中进行了庭审观摩。普通程序简化审已经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笔者以为,还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和探讨。 一、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现实必要性题目 关于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现实必要性题目,界看法不尽一致。一种观点以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法院办案办量不足的压力,在现有司法资源总量不变的条件下,降低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符合
2、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另一种观点以为,普通程序简化审追求进步诉讼效率和效益这一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是值得肯定的,但要慎重对待。“简化审”的设置在性和公道性上都是值得商榷的,我国目前大幅度简化刑事审判程序尚无必要。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有其公道的一面,把两方面的意见结合起来看才比较全面。一方面,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其改革的初衷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方向是对的,一些尝试也是很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各地在具体实施时,又要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需要出发,不能盲从,为改革而改革。对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而言,要在多大范围内推行,则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3、,不宜搞“一刀切”。 对这个题目,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往、熟悉:首先,从上讲,“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公正与效率的对立同一,反映出诉讼多元的价值追求。诉讼要讲效率,没有效率的诉讼,会使公正的结果从根本上失往意义。反过来,效率又要与实现公正所需要的过程相适应,过分地追求效率,又会阻碍公正的实现,甚至可能要以失往公正为代价。在诉讼中各种程序的设计,都是对二者的平衡与协调。刑事案件的轻重、复杂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才能使审判更为科学、公道。因此,要从程序设计上找到平衡点,做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设置简易程序处理那些法定刑较
4、轻、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把资源和精力投进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上,使公正与效率在整体上得到很好的兼顾,是刑事诉讼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我们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重要的理论基础。1989年维也纳国际刑法协会决议中对简易程序的走向是这样的:“对简单的案件,可能采取、也应该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该使被告人保证享有获知被控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受审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延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被告人享有迅速公然审判的权利,而程序的简化又是审判得以迅速进行的条件。事实上,无论是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惩罚犯罪,还是从减轻被告人精神压力上讲
5、,国家与个人利益在迅速审判上都能够取得一致。 其次,从实践中看,简易程序的增设是世界刑事诉讼的大势所趋。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变化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简易程序或其他速决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有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等,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的,而且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之所以二战后代界各国对简易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需求,一方面是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是它们的诉讼程序过于繁琐,结案时间过长,致使法院积案过多,无法应付,因而不得不采用简易速决程序,它是一个国家矛盾无法克服和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的反映和表现。但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由于广泛采用各种简易
6、速决程序,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司法制度在民众心目中的威信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家又都对简便性审判程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德国,规定只有可能判处罚金或吊销驾驶执照等稍微刑罚的案件才可以使用简便性审理程序。在日本,只有可能判处一年惩役或监禁以下刑罚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便性审理程序。从国外一些国家在简易程序题目上的实践来看,是有过反复的。有了前车之鉴,我们在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时,一开始就要从我国审判实践需要出发,将简化幅度控制在一个相对公道、科学的范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一适用
7、范围与很多国家的简便性审理程序相比都要大得多,而简化审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就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因此,更应当慎重。笔者建议,应当先采取试点的形式,取得经验后,再大范围地推广,并及时从立法上将这一改革的成果吸收进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