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贸易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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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要:2001年,我国与东盟共同倡议建立自由贸易区。至2011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进入了实施阶段,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着手,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调整范围及其法律特点,并由此提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采用集中型的组织形式,并如何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法律协调;机制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01年11月,在第5届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朱基总理与东盟领导人就在今

2、后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达成共识。2002年11月,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贸易区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形成了一个11个国家参与、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1](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包括货物、服务贸易,投资和

3、经济合作等16个条款:[2]1、中国和东盟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年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建成自由贸易区。2、中国同意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3、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自贸区的正常运转。(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1、以WTO规则为基准中国和东盟中的主

4、要国家均为WTO的成员,贸易区应按WTO规则办事。从法律上讲,自由贸易区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WTO的主要协议,均对“自由贸易区”作了规定。例如:GATT1947第24条第8款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一致,并且它的市场开放程度更大。2、分阶段逐步进行----中国与东盟在政治、经济、种族、宗教等方面存在差异。东盟内的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四国经济发展

5、水平与其它6国相差甚远。要想使自由贸易区切实发挥作用,需根据东盟成员国的差异针对不同成员国作出不同的安排,分阶段实施。3、促进区域内的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动区域内的欠发达国家发展,以增进区内稳定和整体经济发展。我国提出将对老挝、缅甸、柬埔寨三个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关税安排、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还出资500万美元用于湄公河清淤通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这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双方经贸关系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

6、阶段。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概述(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指调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CAFTA法律的多元化。东盟成员国中,既有WTO成员,又有非WTO成员;有的是APEC成员,有的不是APEC成员。[3]因此调整CAFTA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不仅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还包括WTO法律规则、APEC法律规则、东盟法律规则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参

7、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第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目前主要有:《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其中,《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是CAFTA的主要法律。第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2002年11月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签

8、署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老挝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2002年11月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签署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谅解备忘录等。第三,WTO法律规则等CAFTA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中国与东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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