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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研究[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民融资难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提出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监管 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概念的界定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及其逐步收缩和撤并县域农村分支机构网点的推进,一方面使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日趋短缺,加剧了长期存在的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生和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可分为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和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是我
2、国正式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形式;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常规监管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形式。本文研究重点是除正规农村民间金融之外的非正规或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完善和发展问题,旨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缓解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形式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经历了艰难曲折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民间借贷。指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出现的农民之
3、间直接资金借贷。 2.合会。指各种带有互助合作性的群众自发融资形式,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处于地下状态。其种类繁多,各地称谓不一。合会风险较高。 3.农村合作基金会。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由于其经营混乱,1999年1月国务院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4.私人钱庄。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一种机构化或半机构化的私人资金中介组织,总体规模不大。1986年以后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5.小额信贷。以农村扶贫为中心的小额信贷活动,一直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部分为准正式金融,部分为非正式金融,部分则为正式金融机构的一项
4、创新性金融工具。 6.民间集资。在农村,由于少数专业大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对大量资金的需求,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但风险较大,一般都受到抑制。在这些农村民间金融形式中,非政府小额信贷属于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而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属于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成长及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针对当前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短缺和民间金融发展缓慢并存的现实,正确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总体思路是: 1.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向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或者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转化。 2.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正规民间金融组织转化。
5、具体路径如下: (1)引导私人钱庄、合会等“灰色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一方面,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且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使其转变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的改制,使原先运行于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合法化、规范化的投资运作轨道上来。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3)引导成熟民
6、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中小商业银行。通过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或者吸收现有民间资金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组建地方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使民间金融“阳光化运作”。 (4)吸纳各类民间社会资本,发展和壮大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的新型金融机构。 (5)加速民间融资方式创新。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行业优势,有利于借贷双方衔接并将民间资金引向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企业上来;面向农村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委
7、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只适当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6)积极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些符合当地实际、满足农民融资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长。要通过充分利用政府财政支农补助方式,如扶贫开发等,引导当前一些地方已发展起来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逐步建立类似社团法人的组织体系。 (7)实行分类监管。银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施定点跟踪监督:对那些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坚决予以打击与取缔。对无息的互助性民间借贷不予干涉,但当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可依法进行处理。引导、鼓励有息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