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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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  摘要:我国刑事实体法从1997年刑法典起开始了自己的反恐立法,其间经过两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三次修改,反恐实体立法的罪名体系和刑罚体系日臻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未来的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需要明确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为严重的恐怖活动犯罪配置死刑和终生监禁的法定刑,并增加拒绝提供恐怖活动犯罪证据罪,从而使我国反恐刑事实体立法罪名体系和刑罚体系得以完善。  关键词:反恐立法刑事实体法  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

2、案(九)》的亮点之一是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改。一方面它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圈,另一方面加重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定刑,使得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做了简单的回顾之后,对它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反恐刑事实体法立法的简单回顾  (1)97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  1979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但是,79年刑法典中并没有对恐怖活动进行规制,原因在于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发生恐怖活动,当然没有规制此类犯罪之需要。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局部地区开始

3、发生零星的恐怖活动,但这些恐怖活动形式简单,刑法典规定的普通犯罪足以规制。到了九十年代,恐怖活动逐渐频繁,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出现有组织的恐怖活动。为了应对这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的行为,97年刑法典在第120条特设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规定,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要数罪并罚。在我国刑事实体立法上第一次对恐怖活动进行规制。  (2)《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规定  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的了911事件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恐怖活动犯罪灾难。国际社会对此迅速作出

4、回应,纷纷加强反恐立法,并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反恐国际条约。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我国加入了多项联合国的反恐条约。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反恐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尤其考虑到东突等恐怖势力的威胁,我国于2001年对97年刑法典进行了修订,产生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主要内容包括有:  第一,增加了三个新罪名,即第120条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第291条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将第114、115条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增加危险物质作为第125、127条的犯罪对象。做出这

5、样的修改是为了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开始使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并试图寻求使用具有大规模的杀伤性和毁灭性的危险物质来制造恐怖的新情况。  第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加列为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防止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合法化,在经济上打击恐怖活动。  第四,将第120条的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刑罚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  (3)《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  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恐怖活动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修正

6、的主要内容是加重恐怖主义活动的刑罚:  第一,在第67条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特别累犯。  第二,在第50条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对于因为实施了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规定。  第三,在第74条有关缓刑的规定中,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第四,在第81条中增加了因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  可见,这次修改的目的主要是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惩罚力度。  (4)《刑法修正案(九)》的进一步发展  今年8月,

7、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改是其一大亮点。首先,将一些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体表现在:对资助恐怖活动罪进行了修改,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也作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将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一些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行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独立成罪。其次,将一些煽动教唆恐怖活动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例如,将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资料和物品的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最后,将持有相关恐怖活动资

8、料的行为犯罪化。另外,还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圈,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法惩罚力度,从而严密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网,细化了恐怖活动犯罪,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适用。  二、反恐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完善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扩大了恐怖活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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