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6290384
大小:70.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26
《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修订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部长:李立国2015年5月5日[2]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
2、略)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修改为“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2.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基本信息编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12月30日1999年12月30日[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
3、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
4、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5、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第十一条申请领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
6、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管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申请领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
7、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