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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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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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思考  近两年,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掀起了一股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热潮。应当承认,主张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法院追求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这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根本目标来看,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理论和实务以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上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设置在科学性和合理性上都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简便审理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  审判是一个由已知探索未知的艰难过程。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不表明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认可能来自侦控机关的威

2、胁、引诱、欺骗,还可能来自被告人自己对法律的误解、主动代他人揽罪,甚至是因内心绝望而放弃辩护等各种复杂原因。案件事实的发现需要在证人亲自出庭陈述,控辩双方对全案证据进行出示、宣读、审查、质证、辩论的基础上,通过法官对每一个证据、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甚至一滴水印、一道划痕……乃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当事人等的一举一动,语气语调变化的观察来审查,甄别和判断证据的真伪,发现案件的蛛丝马迹,进而达到以“斑”窥“豹”,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的目的,也即严格奉行现代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当庭质证等基本原则。而按照以上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普遍做法,不仅证人无需出庭,证言笔录和书证也只

3、需进行总结性地介绍或选择性的出示和宣读,而无需全部出示和宣读。这种总结性地介绍和选择性地出示和宣读在信息上是极不全面的,仅靠这有限的、残缺不全,甚至偏颇的信息,法官将很难做到去伪存真,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其二,简便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根据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做法,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且同意适用简便审理程序,法院即可进行简便审理,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相当一些被告人都没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再加上被告人大多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因而被告人的这种同意可能是在未能正确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条件下而错误地作出的。因为要想被告人的同意表现其本来意思

4、,通常必须建立在其能正确认识以下事实的基础上:一是检察机关指控的行为不重于被告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二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重于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实际成立的罪名;三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已包含了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第一项只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被告人通常能够认识清楚;第二项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人的认识是有可能发生错误的。如被告人使劲一拽抢走被害人的钱包,被害人站立不稳跌倒摔伤,检察机关指控为抢劫罪,要想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且没有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准确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是性质较轻的抢夺而非性质较重的抢劫是很困难的;第三项也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要想一

5、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且没有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准确判断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也是很困难的。  其次,根据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做法,讯问被告人程序通常会被省略,证据调查程序将被大大简化,这将使辩护方丧失一系列获取有利于本方证据的机会。原因是:(1)刑事诉讼中讯问被告人的程序不仅仅是一个证明控方主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辩方阐述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和情节的过程;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陈述将有利于辩护方和法官发现那些控方没有提出,被告人自己也没有认识到的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讯问被告人程序的省

6、略无疑将使被告人丧失这一重要机会。(2)刑事诉讼中控方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事实和信息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既有有利于控方的事实和信息,也有有利于辩方的事实和信息。如果按照普通程序的做法,检察机关在举证时必须全面出示和宣读本方证据,那么有利于控诉方和有利于辩护方的两方面的证据和事实都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全面的展示,从而使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一旦允许检察机关只需对证言笔录和书证进行总结性地介绍或选择性的出示和宣读,那么检察机关基于追求胜诉的需要,极有可能只出示那些有利于控方的证据,而不出示那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非常不利的

7、。  另外,根据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做法,决定是否适用简便审理方式以及庭审结果的关键性因素是被告人对侦控机关的指控是否供认,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非常薄弱,如被追诉人没有沉默权,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在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和侦查机关合为一体,侦控机关即使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通常仍然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等,这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控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非常普遍。  其三,我国目前有无大幅度简化刑事审判程序的必要性是值得商榷的。  从普通程序的立法建构及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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