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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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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判流程管理中立审分立的评析“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为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审判机制而大力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并纳入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立审分立”是法院在改革中探索的结果,其具体运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立案庭的职能在不同地方也不尽一致,因而目前社会上还有不少人并不十分了解,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在理论上加以阐明。目前“立审分立”已在全国普遍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在理论和实践上还会出现些问题
2、,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对“立审分立”我们可以提出问题并探讨解决的办法,但积极贯彻实施是毋庸置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度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改革的重点是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的法院管理体制。”我国法院以前基本延用行政管理的审判管理模式,立案、审判、执行不分,将审判职能分割给合议庭与审判庭、庭长、院长层层行使,案件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了诉讼成本,违背了诉讼经济与效率的原则
3、。这种行政化和集权化的管理模式既不利于体现程序公正、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因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确立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一举措积极地推进了法院改革,促进了司法体制创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立审分立制度进行简单地评析。 一、立审分立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心工作是审判而非司法行政。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审判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对审判
4、职能进行制约划分和对案件进行流程化科学管理的基础上的,把审判职能划分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将不同的职能落实到不同的部门,强调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制约,确保各项职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有助于建立不同审判职能的分权制约机制,增强相互制约。同时,将案件审判流程划分为不同的环节,并赋予每一个环节特定的职权,从而摒弃了以往的行政管理模式。立审分立等审判管理模式遵循了审判活动的规律,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属性。 二、实行立审分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 实施由立案庭以排期为主要内容、流程控制为目标的流程管理机制,有助于全面落
5、实公开审判。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的排期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案号、受案顺序、法定期限和审限、案件的繁简程度及合议庭存案情况,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一定期间内,通过电脑排定案件的第一次开庭日期、庭审时间和审判法庭。这种做法使审判流程透明化、审判活动公开化。 三、实行立审分立,强化对案件的全程跟踪管理。 为确保个案公开审判的落实,立案庭还根据案件流程对全院案件的审理进行全程跟踪。通过计算机联网,合议庭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再次开庭、当庭宣判、结案日期输入计算机,使立案庭对全院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
6、理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在此基础上,对审限进行跟踪,落实案件的督办、催办,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调节审判资源,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重点。 四、实行立审分立,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将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分立,即实行立审分立,由立案庭行使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权,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同时,在立案庭设保全组、送达组、鉴定评估组,将送达、诉讼保全、鉴定、评估等从审判活动中分离出来,交由立案庭行使,避免了审判案件的承办人过多地接触当事人,杜绝了“暗箱操作”,防止了上述环节中可能产生的“人情案”“关系案”,进一步
7、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公开、公正。 在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形成分权制衡的基础上,摸索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流程管理,有助于实现对审判工作由行政型的超审限现象,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反映的诉讼难等问题。实行立审分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加快审判节奏,解决存案积案多的问题。立审分立的流程管理实质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它把案件审理过程科学地界定为收案、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分立等审判流程管理,保证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定程序和管理规程进行标准运作。在运行中环环相扣,
8、职责分明,使审判管理从人的管理变为机制管理。立审分立等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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