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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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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征收制度的理论先后出现了古典征收和扩张的征收理论,前者始于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其成例是1874年普鲁士邦颁布的土地征收法,后者始于魏玛宪法,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上对征收存在三种涵义上的使用,从本质上讲,征收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征收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三类。法律应区分征收的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并明确规定征收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征收补偿范围问题上,“适当补偿”理论较为可取,应对征收中的物质损失
2、给予补偿,但精神损害不应补偿。 征收是国家以其公权力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是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的普遍规范对象。我国法律亦不例外,《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现行法律在征收制度上存在较多的缺陷,迫切需要完善。①本文拟就征收的几个基本问题陈一己之见,期盼能有助于我国征收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 一、征收制度的理论溯源 征收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时代,②在后世的大陆法系中,经过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Grotius)的阐释,在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得到很大的发展。法国1789
3、年发表的《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之人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以及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不得予以征收。第一次正式确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规则。在德国法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征收先后出现了古典征收和扩张的征收理论。古典征收理论始于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其成例是1874年普鲁士邦公布的土地征收法。古典征收理论的主要特征为:(1)征收的标的,只局限于所有权及他物权,法学论文《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也就是说,征收的对象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2)为了征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是行政机关以行政处分方式为之。因此,财产征收便位于行政
4、法体系内,是典型的“行政征收”制度。(3)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何为“公共利益”,不易判断。因此,古典征收理论要求必须有一个公共事业或是公用事业单位存在(如自来水厂、电厂、政府机构及学校等等),亦即必须该事业有需要被征收之标的物时,方可认为有充足的公益需求。(4)必须给予全额补偿方可,并且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征物的损失,亦包括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失。这种征收补偿范围的认定,是受到私法上损害赔偿理论极大影响的结果。③古典征收理论是希望国家及其他行政机关,尽可能地不要侵犯作为人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它是以保障私有财产绝对不可侵犯理念为出发点,从而抑制公权力对私
5、有财产权利的侵犯。 扩张的征收理论在立法上的体现始于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项:“财产征收,惟有因公共福利,根据法律,方可准许之。除了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征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有征收之争讼,由普通法院审判之。”这也是征收制度第一次以精密的技术性方式出现在宪法之中。扩张的征收理论与古典征收理论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1)征收标的的扩充。征收标的由民法的所有权扩充到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征收不再以剥夺或限制所有权及他物权为限,只要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私法权利在内,皆可列入征收侵害的标的范围。(2)征收可以经由行政征收和立法征
6、收④来完成。(3)征收不再以一个有益于公共福利之征收计划(公用事业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存在为必要。(4)征收之补偿只须“适当”而不必全部补偿。在实务中,一般把适当补偿解释为按市价补偿。扩张的征收理论认为征收不限于对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剥夺,只要是限制权利之行使,亦足以形成征收之侵害。它是以私有财产负有社会义务性为出发点,所有权及财产权应为公共福利之需要而由法律限制的结果。现代国家多采用扩张的征收理论来指导征收制度立法。 征收理论由古典征收理论向扩张的征收理论转变,有着深刻的法哲学背景。19世纪欧洲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国家不干预经济运行,只充当“
7、守夜人”的角色;这在私法上的反映,表现为由当事[1][2][3]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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