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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关键词:商法/实践/解释/教义学内容提要:商法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在一些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因过于理论化而渴望更多地“接近实践”;在一些有商法典的国家,它又因过于实践而被视为居住在“黑暗的技术角落”。中国应对实践危机的两种策略是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两种方法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是法学院应对“法律职业化”的主要模式。但这样判断有些误解,两者的产生都内涵“理论训练”的成分,并不仅是实践策略。中国商法过于实务化会导致法学院衰落,使得法律精神、社会正义的传承在法学院变得困难。法学院不仅是“可以给付法律技巧的盒子”,更是“诞生法
2、律艺术的盒子”。如果商法也需严守法律艺术的底线,也许十分接近实务的商法课程还需与实务保持一定距离。商法学的未来应当也必然会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法律(商法)解释学的发达是必然的结果。在部门商法内部推行法教义学的训练,使商法学“看起来像法学”,维持商法乃至法律知识群体在方法论上的独立性,对形成“职业共识”、“规则信仰”、“话语沟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已“深陷于商法的黑暗和技术角落”。——ChaimSaiman[1]今天的环境中,商法已不是一个光荣的学术职业。选择从事商法工作的学者,会给其学院派的同事一个很强的信号,他只是渴望成为一个法律技术者而非高端的学术理论家。—
3、—LarryGarvin[2]一、讨论背景本文的讨论旨在发现一条道路——在接近实践的过程中,商法学如何进行理性定位,以平衡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讨论源自以下背景:由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今日之法学已被实践立场捕获,呈现出实践化、经验性的一面——法律开始生活化,生活也日渐法律化。“法律教义学”、“法律解释学”以及所谓“实验的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都是这一立场在不同层面的体现。因商人以及商事交易乃实践之产物,商法最重实践立场。然因“规范面之局限”——中国并无统一、成文的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商法研究和教学如何面对实践”日益成为一个极为重要、也极为
4、尴尬的问题。稍事观察即可发现,大学讲台上的商法教学不断徘徊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并最终主要停留在“理论布道”的场景。尤其对《商法总论》(以下简称《商总》)来说,似乎只有结合外国法例解释何谓商或者商人;如何界定商法、商行为的概念与类型;如何厘定商法的基本价值与基本原则;兼及讨论商事仲裁与商事审判……,此后再无太多讲授余地。要言之,面对实践需求,《商总》更像漂在天空的云朵,美丽却难以触摸——我们甚至解释不清“何谓商人”、“何谓商行为”这些“底线常识”——《商总》教学带有很强的自说自话、脱离现实的感觉。与民法相比,本应“最为实践”的商法却无太多可资运用的实践素材,甚至在如何面对
5、实践的问题上,商法教学研究面临严重危机。[3]在国际上,商法今天似乎也危机四伏,这种危机似乎是反方向的——商法过于实践化。按照Villanova法学院ChaimSaiman教授2007年在德国汉堡举行的“国家之外的私法”学术会议上的观点,商法似乎欠缺理论立场,人们已“深陷于商法的黑暗和技术角落”。[4]LarryGarvin教授也在《商法学的奇怪死亡》一文中指出,与20世纪60年代商法作为一个热门领域[5]相比,今天商法已不是一个光荣的学术职业。选择从事商法工作的学者,会给其学院派的同事一个很强的信号,他只是渴望成为一个法律技术者而非高端的学术理论家。[6]这样的判断
6、或多或少会让商法学者感到沮丧。LarryGarvin教授还用数据表明,在属于美国法律学校协会成员(AALS-member)的法学院中,从1965-1966学年到2005-2006学年40年间,商法教授并无太大增长,其增幅远远赶不上刑法和知识产权法教授的增幅(参见表1)。[7]表1 近40年间AALS-member成员之法学院商法教授的增长情况[8]以各年度商法教授的数量为分母,将其视为100,以该年度其他学科教授的数量为分子,并与商法教授数量进行比较,则可更直接地反衬上述变化(参见表2)。[9]结论也许令人郁闷,我们很难想象在1965-1966年间,商法教授的数量比刑
7、法还多。而从1975-1976年到2005-2006年之间,尽管增加了不少法律院系和法学教师,世界经济也在快速增长,但商法教授的数量甚至还在减少,这一点几乎让人难以理解。[10]因此,商法所面临的危机好像是全面的。在一些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因过于理论化,而渴望更多地“接近实践”;在一些有商法典的国家,我们又看到商法因过于纠缠实践,而被视为日渐远离理论智慧的“法律技术”。但是,无论何者都预示着一场危机——没有未来的商法——要么居于“黑暗的技术角落”,要么只是“远离规则”的“坐而论道”!在中国,“繁荣的商法”所面临的危机并非一天形成,甚至也许主要不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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