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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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中文摘要」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价值/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  (3)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

2、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第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1)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

3、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的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可以体现对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重视。  (2)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第三,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  对程序法律主

4、体而言,程序是对程序法律行为的时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有对程序法律行为完成的时间的明确要求,人们通常要么指责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责程序主持者久拖不办就从反面指出了及时的价值;通过法律程序产生一项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够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个法律程序来进行。  第四,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程序法

5、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如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出的秘密审判。  上述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构成判断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当然,由于社会条件和程序目的不同,程序性价值形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程序中立性”从宪政程序的角度看意味着裁判者独立于其它的机构,在西方是司法独立,在我国被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诉讼程序上看,“利益无涉”就是回避制度。  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树立宪法权威  (一)宪法权威的基本含义

6、  法律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背性。法律权威是对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作出的判断,是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得到普遍的支持与服从[4](第85页)。综合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法律权威的讨论,笔者认为,法律权威的含义主要有:(1)法律至上。指法律地位的最高性,对法律的普遍服从是法律权威的根本内容。(2)法律至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规范是神圣的,也是不可侵犯的。(3)法律至信。就法律权威的渊源而言,惟有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与信仰才有法律权威,法律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  

7、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等。这是对宪法权威的一般解释。但是,由于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和民主宪政的复杂性,决定了宪法权威还有着特殊含义。  第一,宪法是评价其它实在法的最高标准。  这是将宪法作为实在法,来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间的地位与作用。它指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是法律与秩序产生的一个前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8、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宪法权威,或称为法律的权威渊源。由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位阶差异,宪法居于最高层次,它是判断其它法律的“合法性”依据。  第二,宪法作为实在法本身的权威来源,或者评价宪法的权威依据。  社会规范之所以被奉为权威是因为它以合法性为基础;法律规范之所以被奉为权威是因为它来自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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