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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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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zd院设立论文如果行政案需要行zd学的专业素质,一般法官不能胜任的话,那么民刑事案中的很多案,都会涉及到医学、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难道因力是特殊性质的案,就要一类类的去设立专门法院吗?设立专门法院,势必要为这些行Zd官们的工资福利、行zd院的设施、法院管理的运转拨付大量的经费,必然会造成国家财政上的巨大负担,而是否能有相对应的成效回报给纳税的人民,却无法预测。而在作者看来,设立行Zd院会带来诸多的弊端,而且在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其功能也未必能改观多少。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所设立许
2、多基层法院,其条和环境可以说是捉襟见肘,如果还要另外设立一套行Zd院系统,其结果必然是只在一些中心城市设立。其结果,必然会使行政案中民告官的一方,不能在像现在这样直接在一般的法院起诉,而必须得长途跋涉去少数的行zd院,这必然会增加民告官的诉讼成本,忽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贫者弱者的权益保障,不但违背了司法便民的原则,而且会在人权保障上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平衡,违背平等保障的社会主义理想。并且,现在己经是21世纪,由于科技的发达、政府职能的强化、新类型权利的出现,在一个案中,所涉及的规定究竟是公权规定还是私权规定,当事人
3、是公权受侵害还是私权受侵害,案是行政案还是民刑事案,经常会很难区分。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导入行zd院这一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被公权力侵害的老百姓往往会不易辨别案性质,难免出现找错衙门的情况。而这时,行zd院和一般法院的管辖,就有可能会山现互争或者互推,使告官的当事人被推来推去。即使没有出现推诿的情况下,移送案的程序,也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诉讼时间和费用上的损失。司法权,不能审查监督行政,这是对于司法权的极大限制司法监督行政,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的希望就会落空。国外历史上,行政裁判所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很
4、大程度上,是维护行政机关利益的。官官相护,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再看似完善的制度,也是通过人来运作的,忽视对于人背后的控制因素做出的良好预期,将会证明是片面的。更何况,设立行zd院的主张,与我国的地理、经济、人文、政治基础并不适合。我们不能把民告官的难题,归罪于现行制度本身,认为只要改革了制度,就能解决了问题。其实,毋庸讳言的是,没有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没有法官独立的实现。从这一点可以说,没有改革的深化,即使多搞一个行Zd院系统,也不可能摆脱掉一般法院法官所面对的问题。实际上,法官的独立在法院行政化体制下难以充
5、分确保,才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管道。但是,为了解决行政干预司法,就提出模仿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单设行zd院(英国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zd院)。如果这样,就能够使行zd院摆脱行政化的法院体制的话,何不让所有的法院都改革这种体制,使所有类型的案审理都实现独立公正呢?而如果行Zd院也不得不接受这种行政化法院体制的话,又如何能够期待,行zd院中的法官会比一般法院的法官更独立、更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呢?例如,日本在战前曾经有过行政裁判所,其在君主立宪体制下,所担当的维护天皇专制的功能取向,自不待言。战后,随着民主宪法的实施,
6、行Zd院终于被废止掉,基于权利平等原则,行政诉讼归类于民事诉讼。在最近的司法改革审议会中,个别的行zd学者提出恢复行“院,但并没有被采纳。理由很简单,右翼政党主宰下的日本式政治结构,才是造成司法判决整体趋向保守的根源。即使是行Zd院,也同样逃避不了制约司法发挥保障人权功能的政、经、文、社方面的大环境。综上所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为人民方便而又及时地提供救济,是否有利于保障裁判的独立和公正,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司法权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为人权提供保障的功能为出发点。而如果像个别行zd学者所
7、主张的,单独设立一套行Zd院系统的话,会在诉讼救济的管道上,增加人民的诉讼障碍和负担,而另一方面,又未必能回避和解决法官独立的根本问题,而其结果,只会使T对于中国要求的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变形变质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使司法机关的护宪功能萎缩。这样的结果,值得所有关注中国司法的学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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