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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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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之解构分析论文..毕业论文摘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确立以来,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多起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弊端,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不一,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供司法机关适用借鉴。论文关键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权“情节严重”一、现有刑事法律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窘境(一)没有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由于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界定,在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是否属
2、于刑法规定的信息保护范畴时..毕业,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一位大龄剩女刚谈了一位梦寐以求的男友,两人很快就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在婚前体检时,医师告知其男友,该女曾经堕胎两次,男友于是与之分手,该女觉得人生无望,遂自杀身亡。这种情况下,医师并没有进行恶意诽谤,他提供的是真实隐私,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我们认为,对这种公民个人享有自由控制和支配权的信息进行非法提供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当由刑法予以制裁。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他人的隐私,也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而,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用专门的条文进行界定,或者尽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
3、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对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具有更明确的指导价值。(二)缺少关于“非法获取方法”的明确解释本罪列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窃取,对于“其他非法获取方法”可以理解为在程度上与窃取具有同等危害的行为方式。但是具体有哪些方式,刑法仅作了例示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对非法获取方法应当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式,对行为方式的列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做更详细的阐释,将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收买等等方式在解释中予以列明,同时扩展了非法获取方法的内涵。(三)危害程度判断标准模糊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做具体阐释,导致实践操作无参考
4、标准。在实践中,相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最困扰的就是关于如何判断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问题,由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该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罚的最关键的标准,直接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因而,如何掌握“情节严重”成为难点。同时,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标准不一,对行为人获取多少条信息构成犯罪,或者达到什么程度的危害构成本罪,判断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制定统一的,供基层院适用的定罪标准,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统一,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要点之
5、具体分析(一)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权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的认识并无本质差异。主流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设定的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者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是指公民自由支配其个人信息,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个人隐私”则是公民私人生活的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利益。②我们认为,将本罪的客体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和安全权是比较合理的。个人隐私的范围限定过窄,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不限于公民的私下秘密,对于公民个人不愿意由他人
6、支配的、任何能区别于其他人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例如,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手机号码,可能这个手机号码并不属于隐私的范畴,但是只要公民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支配使用,即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二)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包括虚假、错误的个人信息从形式上来讲并不是如实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真实信息,照理不属于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但是现实生活中若大面积地传播、使用虚假、错误的个人信息同样会给公民个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在日益重视个人诚实、信用、人格尊严的现代社会中,这种虚假、错误信息传播的行为会极大影响公民个人相关权益。因此,从实质违法判断的角度出发,即使是虚假、错误
7、的个人信息,只要给公民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应纳入本条规制的对象。另外,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既有真信息也有假信息的,获取信息的数量如何计算?我们认为应该一起计算,不需要特别区分真、假信息。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即使是虚假的个人信息,其仍然有可能对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安全造成危害,其购买或者窃取信息的行为已经完成。同时,公民个人的信息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例如手机号码会经常变更,如果在实践中,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每条信息都进行比对核实真假,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三)非法出售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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