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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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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
2、、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23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
3、,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
4、2)。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23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
5、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6、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实施日期等);23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业内各方面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
7、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报批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23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
8、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二条);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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