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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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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第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社会福利基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据此,财政部、民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管理费用的使用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社会
3、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四条、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4、 (三)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央级留成比例为彩票销售总额的5%;省、地两级的留成比例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总额的5%;县级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总额的20%。 第六条、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民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与管理分开的原则,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应归口民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条、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
5、时,应按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社会福利基金,并在一个月内从结算帐户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户中的社会福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不参与分成和上交。 第九条、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民政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和民政部门的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
7、。社会福利基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
8、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上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下级民政部门提供资助时,应适当与下级的彩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相挂钩。 第十八条、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
9、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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