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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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从刑罚的发展演变看我国刑罚体制改革刑罚是阶级社会用于惩罚犯罪的首要手段。由于社会的变迁、政治经验的丰富、法律文化思潮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刑罚结构也在缓慢的调整。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及刑罚执行体制自建国之初确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在许多方面已经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变革,因而有待于改革和完善。本文试图从刑罚的发展演变趋势来阐明如何进行刑罚体制改革。一、刑罚的产生和发展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使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犯罪人遭受一定肉体或精

2、神上的痛苦。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行使国家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刑罚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罪犯打断他人的手臂,国家就打断其手臂;偷东西的斩手;骂人的割舌如此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极为残酷、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最早制定肉刑的是南方的先进部落——苗。据载,苗族的肉刑有四种:劓、耳、豕、黥。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族之后,为了统治沦为种族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①。到了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周朝,奴隶五刑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五刑是墨、劓、非、宫、大辟。其中墨刑:为五刑

3、中最轻之刑,后世称“二黥”,为额头刺青之刑;劓刑:为割鼻之刑;非刑:亦称刖、髌,为断足或去掉膝盖骨之刑;宫刑:为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为破坏生殖功能之刑;大辟:即死刑,为剥夺生命之刑。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它四种都属于断裂肢体和刻裂肌肤的肉刑。肉刑是奴隶刑罚体系的构成部分,战国、秦朝和汉初依然沿用,它是一种残害人的肌肤肢体,使人致残终身的酷刑。到了汉朝,肉刑已不适应汉朝社会早已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奴隶早已转化为自由农民的时代要求。因此,处于上升阶段的汉朝统治阶级,对罪犯的劳动力价值有了重新评价和认识。为顺应历史的发展,汉朝文景两代进行废除肉刑注:①《吕刑》。的改革。文帝时,用徒刑、

4、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城旦春,即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是,这次改革“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①,这就促使了景帝再次对刑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笞刑,并制定了棰令,对笞的规格大小,加笞的部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历史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统治者对刑罚体制进行了改革,将断右趾改判流刑;改连坐死刑为流刑,真正走上了一条逐渐减轻刑罚的道路,并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是击打犯人的腿、臀部的一种

5、刑罚方法;杖刑:仅重于笞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一种刑罚方法;徒刑:是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自由刑与奴役刑双重属性的特点;流刑:是将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唐律中只注:《汉书·刑法志》。规定绞、斩两种。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在刑罚上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等价、刑罚人道的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废除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建立已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

6、无法继续下去,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思想随之入侵,义和团运动也迫使清政府修改法律。19,沈家本改订《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与时代截然相悖的落后与野蛮部分,同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通过这两部刑律的出台,大清的酷刑被废除,还将原有的刑罚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五种。自此以后,我国的刑罚与世界各国的刑罚大体划一。从以上刑罚进化过程可以看出,刑罚的进化具有如下趋势:1、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与肉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量罪犯都被处以死刑或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较少适用。古代的城旦、舂、

7、鬼薪、白粲等实质上都是自由刑,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哪一朝代,中国古代的自由刑不但在内容结构等方面远未达到现代意义上之自由刑的完备程度,而且,也不象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刑一样,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而不过是作为生命刑或肉刑的补充而存在。2、刑罚由重刑向轻刑转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奉行法家①推崇的重刑思想,用重刑酷罚杜绝犯罪,对罪犯广泛适用重刑或死刑。在秦朝,弃灰于道要断脚,偶语诗书的要弃市,刑罚极为残酷。到了近代,刑罚向轻刑化发展,其表现为:严格控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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