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保障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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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保障之平衡内容摘要:我国最近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大大地激励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积极性,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此次改革过分注重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强调提高经济效率,却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修改后的规定包含有维护交易安全的条款,但更利于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转嫁经营风险,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难以防止这一点。为维持经济效率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该至少追究股东上述行为

2、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扩大适用至所有公司类型。..关键词:投资效率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企业信息公示一、引言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改革。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与此相适应,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已经对原《公司法》和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分别于2013年12月28日和2014年2月19日正式颁布了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登记条例》

3、)。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又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文简称《公示条例》)。至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此次改革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这主要体现为:新《公司法》和《登记条例》不仅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和有条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无条件的认缴制,而且取消了强制验资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等。据此,只要股东设立的企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明确规定的27个特殊行业,即使股东仅仅投入一元人民币,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设立一家有限

4、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所有这些均大大提高了我国公民的创业积极性,从而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效率。这也是此次改革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一个重要原因。〔2〕但与此同时出现的问题是:此次改革在提高投资效率过程中,是否忽略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这是值得我国学者重视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意味着此次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投资效率和交易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我国将不能对交易安全提供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投资环境还将进一步恶化;这还意味着在某一具体的破产案件中,公司

5、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股东也可能无需为其投资行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我国很可能成为投机者和诈骗者的投资乐园。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我们有必要探究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否过分偏重投资效率,而忽视了交易的安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二、核心概念的定义在深入讨论改革措施是否“过分偏重投资效率、忽视交易安全保障”这一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界定相关核心概念的内涵。这些概念主要涉及“投资效率”、“交易安全”、“公司债权人”和“过分偏重投资效率、忽视交易安全”的判断标准。1.“投资效

6、率”和“交易安全保障”本文中的“投资效率”主要是指: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行投资方面的激励程度,它既不包括股东进行股份投资所得的股息收益率,也不包括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或进行其他性质投资时的投资回报率。本文中的“交易安全保障”则是指: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所能提供保护的程度。“投资效率”和“交易安全”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公司法规则带来的投资效率越高,其附带的交易安全保障性就越低;反之,公司法规则带来的投资效率愈低,其交易安全性便愈高。为提高公司法规则的投资效率,我们应

7、该尽可能地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从而方便人们能够通过设立公司进行投资;这时相关规则附带的投资效率就越高。与此相反,为提高交易安全的保障度,我们应该对市场交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在通常情况下,提高设立公司的门槛和难度,是强化交易安全保障的一种途径。2.“公司债权人”本文中的“公司债权人”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给公司提供融资贷款的银行或企业,还包括与公司开展业务但依然没有结清货款的供货商或其他客户。此外,如果公司还没有缴清应交的税款或社保等费用,那么债权人还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社保机关,甚至还包

8、括被拖欠工资的公司职工。总之,所有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不管是公法上的国家机构,还是私法法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是本文意义上的公司债权人。3.“过分偏重投资效率、忽视交易安全”的判断标准为了弄清我国此次改革是否存在没有均衡考虑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关系的问题,是否过分偏重鼓励投资效率,却没有充分保护市场交易的保障问题,应该首先澄清、确定相应的判断标准,即人们应该依据什么来判定:此次改革是否过分注重保护投资效率,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保障。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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