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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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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和修改(转)(2008-05-0414:51:11)转载标签:物权法担保法抵押治权担保文化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和修改砚堂状-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一编予以规制,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将继续有效。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两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本文主要就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补充和修改方面进行整理、分析,以期助益于物权法的学习和适用。一、担保物权总则方面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根据
2、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权。物权法除了沿袭担保法的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外,还增加规定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物权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有二:一是法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物权法的规定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保障债权。基于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改变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区分了担保物权合同的债权效果和担保物权变动的物权效果。设定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和质
3、权,往往需要签订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在内的担保物权合同,并完成相应的抵押物登记和质物交付。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规定没有区分抵押权和质权设定过程中的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依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登记和质物交付一方面是抵押权和质权成立的要件;另一方面是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一旦抵押物没有登记或质物没有交付,那么不仅是作为物权性质的抵押权和质权不成立,同时作为债权性质的抵押合
4、同和质押合同也不生效,债权人只能对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物权法在此问题上进行了重大修改,严格区分了抵押权和质权设定过程中的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就抵押权的设定而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结合上述两规定分析,物权法明确了抵押合同性质上属于以
5、设定物权性质的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产生债的效果,其订立完成并不直接导致作为物权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成立必须待至抵押物登记完成,同时抵押物的登记不再如担保法那样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依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登记一方面是前面的抵押合同的履行行为;另一方面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因此一旦抵押物没有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抵押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抵押合同实际履行,也就是完成登记,或者是要求违约损害赔偿,而不是如担保法那样只能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可见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的规定更符
6、合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原理,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质权的设定而言,上述区分原理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关于动产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物权法是把质押财产的交付作为质权的成立要件,从而改变了担保法将质押财产的交付既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又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做法。具体而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7、;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
8、记时设立”,而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物权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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