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482758
大小:5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20
《从堕胎案件看美国司法审查标准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从堕胎案件看美国司法审查标准论文.freelaMcCorvey声称被强奸,并因此而怀孕。她薪水微薄,且居无定所,根本不想、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因而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堕胎。但是,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德州法律的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基于避免该怀孕妇女生命危险之目的而施行),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达到十年的刑期。因此,没有医生敢为她实施堕胎。走投无路之中,她求助律师帮忙。在两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McCorvey化名JaneRoe于1970年3月指控德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三法官地区法庭2主要以违
2、反宪法第9修正案为由,判决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地方法庭没有判决推翻州法,所以,Roe又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过一年两个月的审理,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2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Blackmun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作出了支持Roe的判决。3法庭多数意见指出,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一个怀孕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但是这样一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州可以主张基于保障怀孕妇女的身体健康、维持医疗
3、标准、以及对于未出生胎儿的生命权等重要利益(importantinterest),而可能在宪法所允许之情况下,即当上述重要利益已达不可抗拒利益(pellinginterest)的程度时,对于妇女的堕胎权以立法的方式可作一定的限制。法庭多数意见认为,州所主张的为求保障未出生胎儿的生命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皆已达上述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相反地,多数意见认定:未出生胎儿并非美国宪法中所称之“人”(person)4,所以,胎儿生命权并无宪法第14修正案的适用。法庭多数意见基于医疗科技的能力与统计,提出“三阶段标准”以解决公共利益及怀孕妇女隐私权间利益平衡之问题。
4、其认为在妇女的妊娠期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1)在妊娠头三个月(第1到第12周),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胎儿也不具有体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医生与孕妇磋商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2)在妊娠头三个月之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而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3)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达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因而政府可以禁止堕胎。法院多数意见之所以
5、将体外存活性作为判决的焦点,是因为胎儿在那时可能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能力。5因此,法庭多数意见裁定,德州禁止堕胎的法规由于并未针对怀孕不同阶段而加以区分禁止的程度,故已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应为违宪无效。在Roe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是受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最高法院第一次给予这种选择权以最高程度的宪法保护,即严格审查(StrictScrutiny)标准。同时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必须平衡妇女隐私权和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因此以严格审查标准为指导,建立了“三阶段标准”用以评估堕胎的限制性规定。对胎
6、儿存活期以前进行堕胎的限制被严格限定在促进母体健康的考虑。过了胎儿存活点,各州可以自由禁止堕胎或者采取其它步骤促进其保护胎儿生命的利益。Roe判决确立的这些项原则在其下达后的十余年间,从1973年到1986年,包括Roe案在内的由最高法院审理的18个案件6,得到比较坚定的贯彻。除了4个案件的判决认可政府禁止公共基金和公共设施用于堕胎的措施外7,美国最高法院对其他所有州政府限制堕胎的措施都运用严格审查的标准。1983年审理的CityofAkronv.AkronCenterforReproductiveHealth案8,是这一期间最高法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
7、的堕胎案件。该案涉及到1978年俄亥俄州Akron市制定的一个颇为严厉的法令。该法令中包括以下条款:(1)所有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堕胎必须在医院里进行;(2)15岁以下的未婚女孩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者必须在实施堕胎之前得到法庭的许可;(3)医生必须告诉所有病人有关堕胎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情况,包括告诉它们“那个未出生的婴儿从怀孕初起就是一个生命”;(4)病人在被告知这些信息后,必须等待24小时才能进行堕胎;(5)医生必须处置胎儿组织并且保持一种没有特别说明的“人道和卫生的态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推翻了上述所有条款。前四项条款
8、被认为是对妇女选择堕胎自由所设置的不必要和违宪的限制;第五项条款则因非合宪的模糊不清而被认定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