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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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论文.freelo)”,二是“卡布特(Caput)”,三是泊尔梭那(Persona)。但是,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Persona是指某种身份,而只有Caput才是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6。所以罗马法上的人格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不相同的,人格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律上的人就应称为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直接称为人格。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集合体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之一,与此同时,法律也逐步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的集合体也日益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法律上的

2、主体概念遂生,人格外延扩大化,于是有了区分3种主体的必要,自然人概念被用于表明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其他组织人格(一种不完全的人格)的区别。概言之,民法上的自然人是一种虚化,它只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而已,其真实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笔者为准确表达将使用自然人人格概念以区别于自然人概念)。自然人人格所包含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思想成为后来设立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人人格也不同于权利能力,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人格讲的是成为法律上主

3、体所要具备的条件,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内涵7。由于现代民法上人与人格的分离越来越小,故而出现了将人与人格混同为一的现象。但人与人格相分离的痕迹仍然存在,比如冲突法就是为了解决本国民事法律对外国人不完全适用,即不完全承认外国人自然人人格所产生的冲突而产生的法。三、自然人人格与自然人的分离与复归以现在的目光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人格的重合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事实是在人们的观念里预设着这样一个思想,即“人人生

4、而平等”。这一思想由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传承,历经千年,成为当今人们普遍接受的思想。虽有人认为这是资产阶级的一个虚假的理论假设,但笔者认为如果将这一思想理解为“尽管事实上并不是人人平等,但应当是人人平等”则是可以接受的,并且符合马克思关于人是类存在物的观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存在物来对

5、待。”8这就是说,人应当认识到其他人也是人并且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别人,以及在实践中将自己与他人以自由为终级目标来对待。正是由于人不仅是自我意识中单个的人而且是有自我类意识的一类人,所以人在本质上称为类存在物,具有了类本质从而区别于动物。但是人自觉意识到自己是类存在物并非是从猿转变为人的那一天就开始的。例如古代部落战争,将战俘杀掉不仅因为粮食不够,不足以养活战俘,更因为本部落的人不将其他部落的人当作人看待。所以部落内部的习惯——原始的法——就不适用于战俘,不将战俘视为本部落法的主体,不赋予战俘原始法上

6、的人格,故将战俘杀死。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还具有这种自发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观念。甚至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至现在,人们仍有人与人格相分离的观念。人是类存在物,作为人的本质之一是指人的全部内涵上的类存在,它包括了经济、政治、社会权利内容的一切在内,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人认识到这一本质是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实现的,人以这一认识为指导去实践更是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实现的,而且属于未来才能真正完成的一个状态。奴隶社会,奴隶不具有自然人人格,是物,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自然人人格与自然人

7、是完全分离的;封建社会,法律的适用是与身份相联系的,即自然人人格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但农奴有了部分的财产,因此是自然人人格与自然人的部分复归。自然人与自然人人格的分离,其原因是复杂的,有人的认识不够成熟的原因,也有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主观需要而产生的人为分离。但是,奴隶社会中有商品经济因素,封建社会中也有商品经济因素,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商品经济社会。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9,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复归就是从商品经济开始的。罗马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就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复归的因素

8、。“所谓罗马用法律征服世界,就是自然人人格在世界范围内的胜利”10。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只在民法上基本实现了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复归,自然人概念取代自然人人格概念(尽管这是一种误读)而成为通称。民法上这一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复归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人类认识的巨大进步。同时,人类的未来应该是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在一切法律领域内实现完全的复归,民法上的这一复归在民事领域内为人们提供了平等发展自身的机会,从而为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全面复归创造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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