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 ——评俄罗斯的私有化及其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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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评俄罗斯的私有化及其股份公司法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和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制度转型的焦点。股份公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究竟能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至今仍是没有定论的问题。俄罗斯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素材,如果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私有化和公司法能作什么,那么,知道它们不能作什么也是有益的。  俄罗斯私有化的目标和方式私有化作为俄罗斯整体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含义。在经济上,改革者们认为,私有化将使原来的国有财产摆脱国家

2、控制,找到真正的私人所有者,从而建立适应市场的自由企业以及严格的预算约束。在此前提下,经济利益将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私有化的政治意义在于,改革派要顺利推行改革就必须打破中央计划以及行业部门和共产党内官僚们的权力格局,使新的私有财产所有者形成一个对彻底改革具有强烈物质兴趣的庞大的社会阶层。在这个意义上,私有化首先用以剥夺官僚们的权力。  1996年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俄罗斯私有化的经济目的主要是将苏联时期低效浪费的国有企业改造为盈利的、能够给投资者稳定回报、有竞争力的私有企业。但私有化并未自动

3、带来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下的股份公司成了掠夺公司资产和弱小投资者的机器,制定公司法已刻不容缓。  俄罗斯公司法出自西方顾问之手其,主要起草人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布莱克和克拉克曼他们提出了“自行实施型”公司法的理论框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仅仅依靠公司法是无法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以美国为例,推动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制,除了公司法以外,还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管理人员激励措施等等。另外,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积极的新闻媒体、严厉的反欺诈法

4、规,以及高水平的法院、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也为投资者构筑了严密的防护网。只是在这些外部机制的支持和协同下,公司法所追求的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才可能实现。  然而,对刚刚走出计划经济的俄罗斯来说,上述外部机制是非常不健全的,其中司法系统和行政机构的薄弱以及自律组织、信息披露上的欠缺尤为严重。于是,布莱克和克拉克曼决心为俄罗斯起草一部既能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又尽量少依赖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公司法。这就是“自行实施型”公司法。它具有如下特征:公司的运行尽量由公司成员(股东、董事和经理)直接操作,而不必倚靠法官、

5、监管机构、律师、会计师以及财经媒体的参与;给外部股东更多保护,以对付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通过程序性规则(如独立董事的批准)解决,而不是一律禁止;尽量使用简洁明确的规则(而不是抽象的标准)界定适当和非适当行为;确立有效的法律救济和严厉的处罚规则。自行实施型公司法通过扩大股东直接决策事项的范围、提高决议这样既有助于当事人适用法律,也降低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同时还减少了法官枉法裁判的机会。  公司法生效之后的公司治理1996年公司法的实施效果如何?西方观察家的一般评价是:公司法没有得到广

6、泛遵守,只有那些希望引进外部投资的公司率先遵循了公司法。至于公司治理的状况,仍然可以使用“败坏”一词作为评语。公司法的起草者布莱克和克拉克曼在2000年发表的论文中指出,自开始私有化以来就普遍存在的自我交易日益蔓延,私有化造就的新的企业所有者不是致力于创造价值,而是千方百计地窃夺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局面在公司法生效以后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法强调保护少数股东并且对自我交易严加审查,所以,遵守公司法意味着内部人将丧失对企业的绝对控制。这被认为是公司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首要原因。如果说,通过控股权以外的手段

7、掌握绝对控制权的管理人员倾向于掠夺企业而非创造价值,是因西方观察家对公司法实施效果乃至公司治理的评价,都是依据若干有代表性的个案形成的印象性评价,这种评价虽然具有无法克服的不精确性,但其说明价值是不容低估的,况且众多观察结论表现出相当大的一致性。因此,目前对俄罗斯公司治理的低度评价是可信的。  私有化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有限意义俄罗斯的经验表明:公司法虽然可以提供关于公司治理的精致规则,但真正激励和约束公司成员遵循公司法规则的因素却在公司法之外。这些外部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治,即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商业法

8、律体系和公正并有效率的司法与行政执法;二是市场,即保护投资者享有平等机会的竞争性市场体系。竞争性市场体系虽然表现为产品、生产要素和资本等市场上的进出自由与公平竞争,但其根基仍然是平等保护投资者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而言之,公司治理所追求的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一国的法律秩序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于平等保护财产权的自由秩序。俄罗斯的经验同时表明,私有化进程并不能以其本身的快速度一步到位地建立起这样的法律秩序。其次,单凭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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