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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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分析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提出  对特定用语进行定义,自然是不少法律附则中必不可少的部分。〔1〕就法律中的定义条款〔2〕来说,当其他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定义条款,法律适用者或是出于对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尊重,或是出于便利,直接应用现成的定义条款固然是最经济、保险的做法。然而,由于同一用语在不同法律,有时甚至在同一法律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3〕,上述做法可能会导致不妥适的法律效果。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4〕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

2、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5〕在陈卫群诉江苏省启东市劳社局工伤决定认定案〔6〕(以下简称陈卫群案)中,启东市劳社局(以下简称启东市劳社局)即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将陈卫群所遭遇的、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事故伤害认定为机动车事故伤害。〔7〕然而,一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该工伤认定撤销;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两审法院似乎认为,启东市劳社局在

3、工伤认定过程中直接套用《道交法》中的定义条款进行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在适用《道交法》下位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自然应当应用本法中已经存在的定义条款。然而,在工伤保险主管机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直接借用属于机动车管理领域的《道交法》的定义条款呢?当法院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又该如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依据法律(《道交法》)和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审判呢?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一毋庸置疑的前提下,调整某一领域的法律中的定义条本文由.L.收集整理款,是否可以直接跨界至调整另一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并要求

4、行政机关和法院在适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同时亦遵循该条款呢?笔者将以《道交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为线索,从法律规范的梳理出发,审视两审法院在陈卫群案中的说理过程,从而对如何在适用行政法规过程中应用定义条款作出解答。  二、法律中定义条款与其他领域行政法规关系之初步考察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与行政法规适用规则概览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法院无权拒绝适用。〔8〕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法规的依据地位已有开始松动的迹象;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也有学者从学理上对其进行了论证。〔9〕但无论如何,法律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地位仍然是无可撼动的。〔10〕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并未指出是否只有特定领域的法律的效力才高于本领域内的下位法;似乎,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只取决于其位阶高低,而与其适用领域无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则仅在较窄的范围内给出了答案: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

6、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换言之,按照《纪要》的规定,对于调整同一对象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进行处理;但对于并非调整同一对象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究竟应该如何判断和选择,《纪要》显然并无明确的指引。因此,笔者认为,若《道交法》第119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乃属调整同一对象的法律规范,那么便可以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不是,则需要作其他方面的考量。  (二)《道交法》第119条与《工伤保险

7、条例》第14条:上下位法?  毋庸置疑的是,《道交法》的调整范围是道路交通领域,〔11〕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领域。〔12〕其实,若《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法,那么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也不复存在;恰恰是因为其在法律层面没有具可操作性的娘家,〔13〕本身又缺乏对机动车的明确定义,才会与《道交法》的规定产生龃龉。  诚然,《道交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上下位法关系。所谓抵触,一般来说是指不同位阶的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职权与职责,在范围或性质上不相吻合的情况。〔14〕从反面来说,只有在对调整同一对象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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