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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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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论文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在适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同时亦遵循该条款呢?笔者将以《道交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为线索,从法律规范的梳理出发,审视两审法院在陈卫群案中的说理过程,从而对如何在适用行政法规过程中应用定义条款作出解答。 二、法律中定义条款与其他领域行政法规关系之初步考察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与行政法规适用规则概览 《行政内容摘要: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中,法院
2、在适用行政法规时碰到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其他领域的法律中恰好有对该概念的定义条款时,是否应当直接应用该定义条款尚无明确的指引。在陈卫群一案中,对于能否将“电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机动车事故”,两审法院判决与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定义条款的基础上采取了不同的进路,以此来认定“电动车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但是均拒绝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则直接应用现有的定义条款。 关键词:定义条款法律规范适用工伤认定 一、理由的提出 对特定用语进行定义,自然是不少法律附则中必不可少的部分。〔1〕就法律中的定义条款〔2〕来说,当其他低位
3、阶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定义条款,法律适用者或是出于对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尊重,或是出于便利,直接应用“现成”的定义条款固然是最经济、保险的做法。然而,由于“同一用语在不同法律,有时甚至在同一法律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3〕,上述做法可能会导致不妥适的法律效果。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4〕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
4、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5〕在“陈卫群诉江苏省启东市劳社局工伤决定认定案”〔6〕(以下简称陈卫群案)中,启东市劳社局(以下简称启东市劳社局)即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将陈卫群所遭遇的、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事故伤害认定为“机动车事故伤害”。〔7〕然而,一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该工伤认定撤销;二审法院亦维持了原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两审法院似乎认为,启东市劳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直接套用《道交法》中的定义条款进行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毫无疑问,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在适用《道交法》下位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自然应当应用本法中已经存在的定义条款。然而,在工伤保险主管机
5、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直接“借用”属于机动车管理领域的《道交法》的定义条款呢?当法院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又该如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依据”法律(《道交法》)和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审判呢?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一毋庸置疑的前提下,调整某一领域的法律中的定义条款,是否可以直接“跨界”至调整另一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并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适用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同时亦遵循该条款呢?笔者将以《道交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为线索,从法律规范的梳理出发,审视两审法院在陈卫群案中的说理过程,从而对如何在适用行政法规过程中应用定义条款作出解答。
6、 二、法律中定义条款与其他领域行政法规关系之初步考察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与行政法规适用规则概览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法院无权拒绝适用。”〔8〕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法规的“依据”地位已有开始松动的迹象;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也有学者从学理上对其进行了论证。〔9〕
7、但无论如何,法律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地位仍然是无可撼动的。〔10〕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并未指出是否只有特定领域的法律的效力才高于本领域内的下位法;似乎,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只取决于其位阶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中定义条款在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中适用之法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高低,而与其适用领域无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理由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则仅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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