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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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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摘要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创设较晚,代位权诉讼的实践较少,对代位权诉讼的研究尚有待于不断发展。本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代位权制度的法理,对代位权诉讼实践中的以下问题: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求问题;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
2、几种情况的处理问题;追加第三人问题;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代位权诉讼中的财产清偿问题;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问题;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处理问题;代位权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对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诉讼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具体的观点,并希望通过对上述若干问题的探析,进一步促进对代位权诉讼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关键词:代位权诉讼问题探析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
3、利。代位权是一种典型的债的保全制度,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我国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均没有设立代位权制度,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借鉴国外民法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而确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4、释(一)》(下文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四、代位权”部分,则专章对代位权诉讼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债权依法予以保护的活动。但是,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创设较晚,代位权诉讼的实践较少,对代位权诉讼的研究尚有待于不断发展。因此,笔者拟通过本文略陈管见,对代位权诉讼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加以探析。一、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按照代位权制度的法理,笔者认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合法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被宣告无效或
5、被依法撤销,那么,合法的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的行为,能够行使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有能力足以行使权利,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如不行使,则其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财产大量减少。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主要表现是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时迟延行使权利或根本不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应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自身客观上
6、已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同时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可以认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则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此时,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有无保全债权之必要,一般而言,在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的场合,应当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权利为判断标准。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则债权人即有必要保全债权,而不论债务人现有财产是否足以履行债务。4、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合法并已到期。首先,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一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
7、的债权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所有之权利与次债务人无关,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则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请求可以提出抗辩,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代位权将无从确立。5、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对于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利,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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