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与法律的共同旨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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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法与法律的共同旨趣探讨  就书法的最高境界和政治、法律的终极目标而言,则完全是殊途同归:政治、法律通过客观的手段,促使社会共守同一种规约,除害保良,兴利除弊,损有余补不足,使社会达到总体的和谐;而书法的极至也是和谐,只是通往和谐的途径是一种主观的寻求□孙鹤  从今天的学科分类来看,书法和法律是毫无关系的两个学科。但是在中国古代,书法与政治、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影响着书写者的政治地位和仕宦前程,并以此改变着人生的命运,甚至影响并改变着社会历史的进程。  书法的政治功用  上古夏商周三代,受巫史文化的影响,书艺从属于统治阶层的

2、政治活动。我们知道,当时文化掌握在贵族手里,无论是祭祀的典策,还是占卜的记录,都需要用文字记载下来,此时的书写,虽然是纯实用的工具,但无疑发挥着巨大的政治功能。  秦朝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汉承秦制,政体的改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政策。汉武帝时,董仲舒上书贤良对策中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正统观念的思想渊源,儒家思想影响着士人积极入世以显亲扬名。在这样的背景下,书艺作为文化的实用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许慎《说文解字叙》引《尉律》曰: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

3、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汉代实行察举制度,官吏的选拔除了依据儒家传统的四科取士外,书法也在仕途进取之中成为一种必备的硬件之一。  由于政治现实的需要,习书练书成为社会的风尚,书法优劣成为社会评价个人素质的重要标准。如袁宏《后汉纪》卷十《后汉孝明皇帝纪下》记载:睦(北海王刘睦)父靖王兴薨,悉推财产与诸弟,虽车服珍宝,皆不以介意,有要,然後随以金帛赎之。能属文,善史书,作春秋指意终始论及赋、颂数十篇。病临困,帝以驿马诏睦为草书尺牍十首。所谓史书,即许慎所说吏史所必须掌握的文字和书体。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征引两汉史籍,指出两

4、汉帝王后妃多有喜爱史书者,这显然不是为了仕途的功利目的,考虑得更多的是书法的审美因素。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书法的审美认知越来越深入,书法开始显示出艺术的魅力。东汉后期,一种带草意的隶书章草的出现,这种书体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使人们从板正的正体书法之外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快感,人们为此废寝忘食,一时间草书风靡于世,似乎忘却了正体书法(隶书)对仕宦前程才是有用之物。论文代写  魏晋以后,采用九品中正制铨选官吏,能书善写也是士人从仕的必备条件。到了唐朝,由于统治者的喜好与提倡,书法的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都得到无限的放大,呈现出迥异于前朝的独特

5、风貌。唐太宗由于酷爱书法,唐初书法家虞世南、欧阳询、褚遂良、薛稷、高正臣等,均高居显位。我们知道,唐代是中国古代最为开放和包容的时代,书法的各种书体均得到认可和鼓励,时代的浪漫气息也弥漫于书法之中,欧阳询、褚遂良诸人的书法,特别是楷书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大量编纂类书,大量低级文人从事书写的工作,更刺激了书艺的发展。特别是唐人继承隋制,以科举取士,能否精通楷书为官吏铨选的条件之一。书法不仅仅是文人修养之必备,更是科举仕途的敲门砖和飞升的登云梯。  据《旧唐书职官一》,唐高祖武德年间,为李世民设天策上将府,就设有专职书

6、写的书令史数人。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唐朝在京师国子监设有培养专门人才的书学,常备生员30人,各州郡学校也有专习书学者。科举考试中有书学一科,中举者得授官职,品阶为从九品下。当然,由于科举录取人数有限,大部分低级官员是从吏职提拔的,其中,集贤院御书手百人,史馆典书、楷书四十一人,由于身处中枢机构,与朝廷重臣有往来机会,升迁的机会非常多。  书法与法律的契合点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官吏身兼司法与执法双重职能,唐代更将是否谙熟法律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但与此同时唐代铨选官吏也把书法水平当作了必备条件,并形之于法律。据《新唐书选举志下》,唐

7、代各级官吏任满后都要参加吏部的铨选,铨选的基本原则是: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五品以上不试,上其名中书门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五品以上为中高级官员,其考核由朝廷直接掌握,五品以下官员的铨选由吏部裁量应试者的外貌仪表、语言能力、书法水平和司法文书的文理优劣。其中关于书法的细则是楷法遒美。  另外,唐代制科考试有书判拔萃科,楷书是否遒美更是关系重大。由此可见,书法对于士人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所以,唐代

8、文人自幼年就必须学习《干禄字书》,精研楷法,以备科考之用。尽管这时的书学教育不是以培养书法艺术家为目的,但书法的用笔结体等天然的艺术魅力使之成为文人寄托情怀的首选和公退之余的勤耕之地,历代均有属于自己时代的不朽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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