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结构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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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结构之剖析[摘 要]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权利的双重结构。各权利都由内层子权和外层子权构成,内层子权即权利人对特定标的进行支配、请求等,外层子权即权利人请求不特定人不作为的权利,外层子权是内层子权的延伸,是为内层子权的完美实现而存在的。内外层子权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权利,笔者称之为母权,母权的存在,使权利人得以实现意思自由及独占利益。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所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第三人可侵害债权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权利结构,侵害债权,构成要件  民法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确定各资源利益之归属,防止主体之间对有

2、限资源的混乱抢夺。为了达到此目的,民法便创设了权利,对于权利的本质,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在十九世纪形成了两个流派。冯?萨维尼(vonSavigny)、普赫塔(Puchta)和温德沙伊德(achtorderin)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与其他传统侵权构成的要件完全相同,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知道债权合法存在,这是构成侵害债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就物权等其他绝对权而言,由于权利标的为可被感知的事物,通过这些事物,行为人便知道了权利的存在。因此,传统民法对于构成侵犯绝对权责任并不强调这一要件。而对于债权,由于行为人无法通过债

3、务人得知债权存在,当行为人不知但却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就无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否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活动中,瞻前顾后,畏缩不进,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起消极作用。  第二、行为人需有主观过错。  在行为人知道债权存在的前提下,第三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都可构成侵权责任。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过失不构成侵权责任。认为过失即意味着行为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行为人当然不负有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如此推理在逻辑上有不当之处。所谓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过

4、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完全可以在知道债权存在的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并不能当然得出行为人不知道债权存在的结论。因此,在知道债权存在的前提下,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即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第三、行为人需有侵害行为。  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以债务人为本体,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利益始得满足,因此,行为人若想侵犯此利益,其行为对象只能是债务人,正如侵犯物权只能针对物一样。行为人针对债权人的行为,如拘禁债权人,使得债权人无法受领,并不能构成侵权,而只能构成侵害债权人人身权利的责任。  行为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使得债权人的利

5、益得不到实现,均可构成。笔者认为,侵害债权行为种类可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损害,二为法律上的损害。所谓事实上的损害,是指行为人针对债务人的行为,包括针对债务人的人身(拘禁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财产(毁损标的物),从客观事实上使得债务人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当。所谓法律上的损害,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非法处分债权,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使得其行为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损害债权,如表见代理人受领债权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  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后果,在他们之间存在的前因引起的后果,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在以上三个要件

6、都符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必须为自己所为的行为后果负责,谁造成了损害,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这是人类心中公平、公正理念的体现。举例来说,行为人拘禁债务人而后又释放债务人,但债务人在获得自由后本可履行债务却未履行,从而使债权人损失扩大,则行为人只需对其拘禁债务人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扩大的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因为扩大的损失是由于债务人所引起,行为人的行为与扩大的损失无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分配  对于绝对权而言,其内层子权标的为可支配事物,无法建立内层法律关系,而只能通过外层子权建立外层法律关系,当外层法律关系被破坏时,只须行为人(外层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负民事责任

7、;对于债权而言,由于其内外层子权标的都为平等主体,建立了双重法律关系,当第三人破坏外层法律关系从而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或不当,内层法律关系同时被破坏,这样便产生了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分配问题。  对于法律形式上的损害,如越权代理人越权减免债务人债务,又如债权让于人在债务人未知让于的情况下而受领债权利益,损害让于人之债权。由于损害结果并不是由于债务人在客观上(如被拘禁)不能或不当履行债务而造成,而是由于法律为了顾及交易安全,而特别规定免减免债权的内层子权,即减免债务人为特定义务,因此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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