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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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此,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涵盖面最广的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遏制腐败和依法行政

2、与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强烈愿望。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创新与监督立法探讨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力一旦失去制

3、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此,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涵盖面最广的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遏制腐败和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建设社会主义

4、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强烈愿望。  80年代后期以来,制定监督法的呼声就一直很高。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从199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要求办公厅组织班子进行起草,后因草案不够成熟,暂时搁置。1993年又列入立法计划,并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1997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再次组织班子起草,但由于换届等原因,又被搁置。近两年,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一再要求加快监督立法步伐。根据这个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正积极进行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调研起草工作。

5、很多地方人大的同志也把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希望寄托在制定监督法上。但是,监督法酝酿十载,数易其稿,千呼万唤难出台,绝不仅仅是工作上的问题。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和观念问题,要使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绝不是一部监督法所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有些学者对制定监督法的必要性提出质疑,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人大的职权是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人大以立法来扩大自身的权力是违反宪政原理的。二是各级人大监督

6、不力并不是法律上缺乏权力,法律已经赋予各级人大很大的权力,如质询、撤销、撤职、罢免等,问题是各级人大没有充分行使,使监督权没有得到落实。三是监督法缺乏特定的调整对象,有关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来解决,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四是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是在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行使的,规定这些行使职权的程序是议事规则的任务,完善监督程序,只要完善相关议事程序就可以解决。根据上述看法,他们认为,体制问题是不能通过立法解决的,而监督法又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如果制定监督法,也仅仅是把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全国

7、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文撮合在一起,大量照抄其他法律条文,不会有什么新的东西。即使有少量新的内容,也是可以通过修改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解决问题的。这些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和法制建设现实看,不仅能够在宪法范围内通过改革解决体制问题,而且有必要通过立法和修改现行法律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转变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下面我们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现行监督体系需要创新,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8、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做了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构,制定了很多监督制度。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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