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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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论文..1.所谓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不包括侵权责任、缔约过失所引起的债务。因为侵权责任成立之日就是此类赔偿债务应予履行的期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予追认之时或者裁决生效之时或者裁决确定的日期,为缔约过失引起的赔偿债务履行的期限。这些债务属于具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和法律未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但依据债务的本旨、习惯、交易惯例能够确定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在广义上也可以视为具有履行期限。例如,甲向乙糕点店定购月饼,明确指出要用于中秋节赏月..,但未明确交付月饼的时间。于此场合,依据该合同的目的和生活习惯,应认定交付月饼的最后日

2、期为中秋节白天。如果糕点店未于中秋节白天及其之前交付月饼,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农历八月十六起算。2.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自其成立至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2年,有的已达4年、5年。此类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注意。胡建勇先生发表了《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一文(《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第3版),姜社教先生又著有《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1日第3版)。两篇文章都坚持,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在债务人未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

3、过清偿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时效的开始不仅要考虑请求权的发生,也要考虑到请求权的到期。”对此,笔者表示完全赞同。同时,由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上述二文未全部讨论到,讨论中所形成的某些结论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为使关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讨论开展下去,笔者撰写此文,抛砖引玉。3.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本身有履行期限、合同的存续期限制度管辖,诉讼时效制度备而不用,不直接发生效力。只有在原给付义务被违反,形成次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制度才实际发挥作

4、用。次给付义务生成之时,也就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构成民法通则所谓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换句话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在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在实际计算上,是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这是清楚的,本文不再赘言。4.原给付义务未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在中国台湾民法上,有学说认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的权利,自债权成立时即可行使,消灭时效应自债权成立时起算。诉讼上和解,应自和解成立时起算,并非有待于和解笔录的送达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568-569页;“最高”台上字第780号判决《“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第1卷,第1期,第53页)。在中国大陆,也有人持这种观点(参见胡建勇著前揭文、姜社教著前揭文)。这与我国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如何履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其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如何判断权利被侵害的理论不尽相符,不宜采纳。在我国民法上,债务无履行期限的,属于履行期未届至的情形,其对应的债权在请求权方面受到抑制,于此场

6、合,债务人没有立即履行的义务,只要债权人未请求过债务人履行,次给付义务就不生成。换句话说,违约行为不构成,于是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不进行。既然该债权未罹于诉讼时效,债权人就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不过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罢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依据次给付义务形成之时,或者说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诉讼时效的期间才开始起算的规则,在未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同意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催告的次日开始起算。(2)债务人主动提出履行,且双方定有

7、固定期间,该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3)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或者期日,债务人于该期限或期日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间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合理期间届满时开始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属于抗辩权的行使,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场合,债务人拒绝属于抗辩权的行使,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双方未确定下来履行期限,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

8、算。(5)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债务人的该拒绝行为构成拒绝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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