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代储资格认定方法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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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代储资格认定方法实施规则粮代储资格认定方法实施规则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第一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工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其他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管理的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直属企业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由企业集团负责进行现场考察,汇总后报至国家粮食局,同时抄报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

2、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类、油脂类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均需单独申请。第三条申请企业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第五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的仓容量、交通条件、设备种类和数量、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品种和数量等条件必须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其中,每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

3、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万吨。第六条申请企业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且数量满足以下规定:粮食类: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油脂类:0.3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

4、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含有地下仓(含洞库)的申请企业除满足通用条件外,地下仓仓门前应有能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第八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提前向社会公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

5、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第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上报的资料包括:(一)企业申请材料(二份);(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表(各一份);(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本地区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情况说明(各一份);(四)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6、省级受理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五)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二份);(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企业集团也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除外)。第十二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自动失效。企业再代储中央储备粮时,需要重新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第十四条出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第

7、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执行代储任务的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等。nayishi.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是否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预审通过后交评审专家组审核。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要经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

8、储资格的建议,然后由国家粮食局决定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建立由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库建设、仓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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