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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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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必须讲政治”中的“政治”何指?我们一再强调“法官必须讲政治”,那么,其中的“政治”一词究竟何指呢?《论语•有政》上说:“政者,有所改更匡正。”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其所编纂的文字巨著《说文解字》上说“政,正也。”由此可见,“政”即匡扶正义之义。依此类推,“政治”即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匡扶正义之治。说到这里,是否应该停止了呢?不,因为还没有拆解“政”字。不拆解“政”字,就很难说明究竟什么是正义。按照《说文解字》的说法,“政”字左边的“正”即令行禁止,上面的“一”道,是“道”生出来的,此所谓《道德经》中所说的“道生一”。“一”既代表天,也代表统治阶级,全义应为道德和法
2、律所允许实施的言行,必须大行其道。其中的“止”,即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实施的言行,必须“此于思、废于行”。我国的统治阶级即广大人民群众,自然应当能够代表天道,颁布令行禁止的公文,包括成文法律,这就是“政”字右边的“文”义。因为广大人民群众是替天行道的,其行为自然是文明的,这是对“文”字的更进一步解释。由此可以看出,“政”字的主体是“正”,政治的主体是正义。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呢?想当年,唐太宗在《唐书》中对正义的含义有个无比正确的解释,即“利国之言,利民之行”。任何公文和成文法律都不可能囊括一切事物,毕竟公文和成文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公文和成文法律未明
3、确允许实施的言行太多太多了,是否就应当不实施了呢?不,若不实施,社会则必将停止发展。比如,公文和成文法律是不可能明确允许你吃饭,那么,你就不吃饭了吗?不吃饭不就死了吗?有道是:“其言利国,但说无妨;其行利民,但做无碍。”当然,“利国之言”和“利民之行”本身就应当是文明的。不文明的言行一不利国,二不利民,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而痛绝,当然是非正义的。这也正是我们一再要求法官文明办案的根本原因所在。我们之所以一再强调的“法官必须讲政治”,因为法官也是从政性质的人员,而非务农经商人员。那么,其中的“政治”一词究竟何指呢?一、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党纪国法,尤其是在遵守《廉政准则》方面,要
4、严格做到令行禁止,廉洁办案,决不可徇私枉法,否则便是非正义的,必将受到良心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党纪国法的惩处;二、要多说“利国之言”,多做“利民之行”,恪守“帮富促和”的法官天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帮助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致富数量的多少、促进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和谐质量的优劣,作为唯一、最高的司法技能和司法业绩衡量标准;三、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举止端庄,行为规范,对待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要讲礼貌,讲文明,热情周到,耐心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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