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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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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外在视点到内在视点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英国法学家哈特是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是现代西方法学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在我国,人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一直比较薄弱,对哈特的研究亦是如此。一谈到哈特,人们马上就会想到他的著名的“法的规则理论”,这实际上只是哈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哈特在法学史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他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作了重大的改造,这种改造在学界常常被称为“诠释学转向”。 一、法律实证主义 “家族相似”的流派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学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它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派别。不同时期
2、的实证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差别很大,以致人们开始怀疑它是否能够构成一个一致的法学派别。罗伯特在其“关于法律理论和法律语言学的方法考察”一文中说过:“法律实证主义是一个被用来描述不同的法律理论家族的术语法律实证主义只是一个具有“家族相似”的学术流派。 “家族相似”是维特根斯坦为了反对认识中的“本质主义”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所谓“家族相似”指的是一个家族中的每一个成员总是和另外的成员有相似的特征。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认识法律实证主义是非常有用的。我们很难把握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特征,而只能认识到它的“家族相似性”。我把这
3、种“家族相似性”大致归结为: 第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所谓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体系的特征。这就和自然法理论区别开来,因为自然法理论一直将法的描述性特征和法的评价性理论缠绕在一起。实证主义者试图通过描述性理论来建构法的体系,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于实在法领域。众所周知,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自然法从法的领域中驱逐出去,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他们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法律
4、实证主义坚持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SeparabilityThesis)。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是构成所有形式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共同基础。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一种社会事实,法的有效性判定必须依赖于某些社会事实,法与道德是分离的,是概念上无关的。 总之,上述“家族相似性”像一个纽带一样,将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联系到一起,形成了一个影响巨大的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学者有边沁、奥斯汀、凯尔逊、哈特、拉兹、麦考密克和科尔曼,等等,主要盛行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法律实证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观点差异很大。一般地,我们常以哈
5、特为分界线将它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分析法学阶段和新分析法学阶段。凯尔逊的法律理论虽然自成一体,但实际上却仍然是边沁以来的科学主义传统的一种延续,因此,它仍属于分析法学的范畴。只有到了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特点才有了很大的改变,哈特开创了“新分析法学”的时代。由此可见,哈特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人物,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那儿发生了“诠释学转向”。 二、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的诠释 外在视点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他们在法学研究中面临这样的压力:如何使法学成为科学?
6、这里的“科学”常常是从狭义上说的,特指自然科学。,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与人的行为有关的法律科学领域,从而产生与自然科学类似的、令人惊讶的进步。 为此,一些法学研究者像自然科学领域的同行一样,在观察者与被观察的事实之间做了区分。他们要求观察者不能做出关于世界的非认知性评价,要用事实说话,观察者只能静静地听,或者站在法律之外观看,观察者在事实之上形成的观点就是哈特所说的“外在视点”。 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大多带有这种特点。如,奥斯汀就提出要确定法理学的范围,以便法理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7、。 他说道:“‘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应当是什么’是另一回事,只有前者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的,或者说是与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的,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还是坏的”。 奥斯汀希望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有序分析,将法从那些与之相关的事物之中区别开来,以便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奥斯汀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所有的法律来说,最一般的特点是什么?他的答案是:法是统治者的命令,衡量某物是否是法依赖于统治者是否已经发布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过程是一个经验考察的过程。因此,法律成了一个与权力有关的问题,而
8、不是道德问题。奥斯汀并不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是试图说明,我们将一个东西规定为法律并没有保证它的道德性。“许多有害的法律,许多有悖于上帝意愿的法律,已经被或正在被法庭作为法律而适用。 奥斯汀试图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去发现所有法律共同具有的特点,从而使得法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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