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339997
大小:5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3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保护的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医药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中医药保护立法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中医药;保护;立法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延续的载体,是公认的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传统科学。中医药的历史地位、现实作用和科学价值是客观存在并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的。同时,中医药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因此,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都必须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1]。 1中医药及中医药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 1.1关于中医药保护立法的现状我
2、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中医药的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2004年4月,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重启中医药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力度不够。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参照西医药模式
3、制定的,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从一定程度上说,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 1.2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1992年9月我国修改了《专利法》,第一次将药品(包括中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没有体现到对中医药保护的特殊性,很难起到保护作用。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通过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补充,该条例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别是品种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位阶是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存在与《专利法》的衔接问题,对于中药的专门保护既不够全面,不能保护中医药各种传统知识,中药品种保护受制于专利法上的专利
4、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2日还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对于一些传统秘方形式保护非常有效,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2中医药保护立法中的几点思考 2.1确立中医教育模式中师承教育的法律地位中医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问题。中医药的经验性、技艺性、人文性等特点决定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不能仅仅靠院校教育。师承教育是中国传统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特色的教育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传统学科人才培养的个性化特点,应该成为有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师承教育是中医药教育的重要内容,但现在中医师徒传承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学生经过长时间学习后,无法
5、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在取得医师资格时也就碰到一些困难[2]。《执业医师法》对执业中医师有学历的限制而且师承教育还有从业时间的限制,所以应制定在同一位阶上相对于《执业医师法》属特殊法的《中医药法》中明确认可师承教育,使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经验、中医药的独特、有效诊疗技术和方法得到传承。 2.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首先,以著作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用著作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不仅可以树立中医药文化在世界的形象,扩大其影响,为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更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途径。 其次,对于中医药来说,可以在商业秘密法律框架下获得广泛
6、与便利的保护。对于一些重要的技术或发明,有时也可采取结合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方法,使之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此办法被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运用得十分得当,可资借鉴。 2.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立法保护我国已经成功申报中医针灸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一方面,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分别保护,体制分离;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未能出台相应法律,保护依据不足,力度更为有限。考虑到制度变革的可行性,可将包括中医药知识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中医药法》中予以专章规定,同时对中医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一保护[3]。这样可以使人力集中、经费集中,能有效避
7、免出现分工不明,管理缺位的状况。 2.4“立法—实施—修改”不断完善国家在制定中医药法律之后,要随着形势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中医药的发展和民众健康的需求。在立法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争取出台完善和符合国情以及中医药需求的法律。然而,我们对中医药的诸多美好愿望并不是仅仅靠立法即可以实现的目标。法律出台后,应适时对法律执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及时修订法律,形成“立法—实施—修法”的良好循环互动,使中医药立法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也期待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