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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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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2、第1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京政发〔1991〕27号及京财预(1991)388号文,经研究,现将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偿范围和对象问题 1.凡是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其他各类临时工,均不在这次补偿范围之内。 2.由区县财政和乡(镇)政府,以工资形式发放生活费补贴的乡补贴人员,凡是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其他人员,由于调价的影
3、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区县政府采取其他办法酌情给予补助。 3.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和老知青安置人员、就地消化的农转工),可列为补偿对象。 4.因病长期休养人员(指6个月以上)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企业劳保工资),可列为补偿对象。在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时,补偿的6元不做为计算基数。 5.“三资”企业的中方离休、退休职工按档案工资领取离休、退休金,吃国家统销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由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统筹的由“三资”企业解决。 6.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
4、间,每人每月补偿6元,从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7.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京财预(91)445号文件第三条执行,由每月人均50元提高到54元掌握。 8.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在市、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举办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受聘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工作的人员是否给予补偿,由聘用单位自定。 9.退休职工由在农村的子女顶职后,国家仍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 二、关于提价补偿进工资基数问题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今年补偿的增资额进成本后,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单列,明年调整
5、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这次职工每人每月补偿6元,于本年度内开始按财政部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 3.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补偿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同时做为计算生活费补贴的基数。 4.经请示财政部答复,发给中小学教师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6元补偿费,不作为计算增资10%的工资基数。 三、关于工种补助粮的补偿标准问题 对从事特殊工种、享受工种补助粮的职工,凡每月粮食定量在40斤以上的,其40斤以上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予以适当补助,用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但每500克补助金额不得超过0.1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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