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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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办理程序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是有限定范围和限定条件的,需要注意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3、。  2.限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对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限于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即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中心核准登记,并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

4、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

5、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实施进口免税和出口按征税率退税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引进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对其进口设备、配套件、备件和引进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经批准可按征税率退税。其范围和限定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6、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即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

7、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上述税收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限定:一是进口限于生产自用,二是进口物资限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三是引进技术限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四是出口限于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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