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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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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基础,以发展软件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化改造原有工业从而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而软件产业本身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作为产业发展根基的前沿研究,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激来降低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关键词:税收优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
2、度重视。我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 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就发过另一个18号文件,对科技的相关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这可以看作是软件产业税收软环境的一个参照点和起始点。两年后中国税制开始改革
3、,实行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解决了中国税赋体系上重复征税的弊端,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结构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税项目不多,与传统行业相对比,税负上明显增大,形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的事实,软环境又变成了硬环境。几年看过来,这种税负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制约。 一直到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6号文《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是这个“照明度”有限的绿灯,也
4、仅仅照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11月中央发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通知》才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将实际税负减至6%以下,并且实行即征即退。 总的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软件企业的扶持,无论是税收,还是其它相关部门,步子都迈得较慢。2000年国务院新颁布的18号文件,是对于以上逐步松绑的政策作的一个全面总结,之所以说这个文件带来了软件企业的黄金发展契机,归根结底在于税收方面的两个重要举措:一是再次大幅度减轻软件企业的税负,二是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全国的软件企业统一在同一尺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它避免了各地政府对软件
5、行业任意自行开税收口子,或收缩税收口子造成税负的又一种不平衡,同时杜绝了软件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现象。所以说,这份文件在税收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很强。它体现在主税种和其它税种方面的优惠待遇,在18号文件后配套颁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财税[2000]25号(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比照软件产行执行)中,可以一目了然。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
6、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例如:公司2009年9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1710.5元,公司为自行开发生产软件,进项税额为20575元
7、,计算10月份申请退税金额: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7%-当期进项税额=801710.5×17%-20575=115715.79元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115715.79÷801710.5×%=14.4%当期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3%)×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14.4%-3%)×801710.5=91395元2009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税额-即征即退金额=115715.79-913
8、95=24320.79元二:实施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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