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何以方能出庭

证人何以方能出庭

ID:23977067

大小:5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1-12

证人何以方能出庭_第1页
证人何以方能出庭_第2页
证人何以方能出庭_第3页
资源描述:

《证人何以方能出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证人何以方能出庭

2、第1  背景资料:  本报深圳11月14日电(记者徐选礼) 近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保护责任计划书”,该证人当即出示了四份关键证据,使一个山重水复的大要案势如破竹,仅3天,一名腐败分子就被送进了看守所。侦破案件需要人证和物证,而证人需要保护。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为

3、解决证人保护工作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难题,今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据业内人士评价,该规

4、定具有多项突破。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此前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该规定对保护程序的启动明确了两种方式,即依办案检察官的职权启动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当证人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件承办人可依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自己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保护程序。对保护程序的终止,规定列举了5种情形。即: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证人主动提出终止保护工作的;完成《证人保护计划书》所列内容的;对证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的。  为此,《检察日报》于2004年12月7日,在第一版发表特约评论员中国社

5、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冀祥德副研究员之文章,对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法律解读。  证人不出庭是我国刑事诉讼存久至今的一个巨顽。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三大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率高达90%以上。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更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两级法院调查情况表明,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该市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分别为0.33%、0.7%和1.27%。即使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证人出庭率也仅在5%左右。证人为什么不出庭,究其原因很多,如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规范

6、不明确、社会熟人化现象及传统的诉讼文化特征影响等,但是,笔者认为,保护制度的根本性欠缺则是影响证人出庭的关键因素。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在这种情势之下,大胆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机构和启动的程序,规定证人保护的内容不仅及于人身安全,而且及于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同时规定了证人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等实体性权利保障,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等。这在笔者看来,无疑是在对证人制度的改革中,迈出了勇敢而又坚实的一步。  其实,关于证人保护的

7、立法,在国外并不鲜见。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美国在1971年和1984年专门制定了《证人安全方案》和《证人安全改革法案》,澳大利亚在1993年颁布的《证人保护法》,加拿大在1996年通过了《证人保护项目法》,南非也于1998年公布了《证人保护法》。除此之外,证人保护的重要性也逐渐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例如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6条规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人安全而不受威胁和报复,以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

8、者的需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依法作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或其利益代言人威胁证人-证人求助无门-证人利益遭受损害,几乎是我国证人遭受损害通常的路径。这种境况直接导致了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结果。我国之刑事立法仅强调证人“应该”如何,而对证人作证后的法律保护疏于考虑,而且现有的规定也远不足以对证人提供相当的保护。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显而易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规定,对于完善我国证人立法,至少当作如下首肯:  第一,我国刑事法律对侵犯证人权利的行为只是事后惩罚,缺乏预先保护。

9、出于避免危害发生的考虑,预先保护较之事后惩罚无疑更为重要,但我国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预先保护则没有任何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三个阶段,使得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