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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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分期付款车主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赵某某于2003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大货车,按照赵某某与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在赵某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广迪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赵某某具有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受益权。2007年1月1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同母异父)刘某某驾该车为被告周某某去牡丹江运输啤酒途中翻车,刘某某弃车去向不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一起将车从肇事地点开回东方红,放在被告的园子内。几天后原告赵某某

2、去被告周某某家开车准备修车,被告以原告赵某某的弟弟欠其货款为由拒不给付车辆。赵某某以周某某非法扣押车辆为由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赵某某在未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广迪运输公司不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赵某某不具有争议车输的所有权。所以原告赵某某无权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车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某与其弟刘某某都具有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刘某某是该车的控制和占有人,应追加刘某某为共同原

3、告参加诉讼。----------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三种意见,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具有车辆运行控制权和运行受益权。所以,原告赵某某有权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总是的解释(

4、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担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精神,虽然原告赵某某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从龙江县广迪公司购买的车辆未办理登记,但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登记后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赵某某与龙江县广迪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订立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有效。并且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原告赵某某具有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收。所以,原告是本案争议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赵某某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主体适格。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分期付款购买租赁经营出租汽车保险合同纠纷

5、----------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目前,在出租汽车行业,由汽车经营企业、保险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车主四方组成的分期付款购买租赁经营出租汽车的形式比较常见。即,由汽车经营企业出售车辆,由保险公司提供分期付款保险,由出租汽车公司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手续,由车主购买汽车,并由购车人出资投保分别签订汽车经营企业与保险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两份保险合同的新的购车租赁经营方式。由此,出现了投

6、保人为购车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汽车经营企业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为出租汽车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于此类分期付款购车租赁经营出租汽车的方式,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本文试就审判实践中,出租汽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加以探讨,略陈管见。  一、关于出租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出租汽车车主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协议,由车主交纳保险费、出租汽车公司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比较常见。保险理赔工作中,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出租汽车发生的一般交通肇事,只要出租汽车车主提出理赔申请,都给予了保险赔偿。但如果发生纠纷和诉

7、讼,出租汽车车主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值得商榷。  对一般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13条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这些条款说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保险方同意或批改。那么,对于由出租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被保险人为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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