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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凤凰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凤凰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维护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规范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办法,以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兼顾行业差别,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真正做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根据湘政办发〔2011〕89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我县具体实施范围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在职人员外的其他事
2、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在职人员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退休人员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09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含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下同)和规范津贴补贴第二次提高标准后的水平构成。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年人均18960元标准作为我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以下简称基准线)。(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事业单
3、位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各个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经所属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变动。四、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掌握(特殊单位可适当调整比例,但须报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备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按月或按季打入工资账户。县人社部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对应
4、职级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技、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以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但又要防止差距过大。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人社和财政两部门按专业技
5、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绩效项目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月打入银行工资账户。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也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打入银行工资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奖励
6、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一)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1、在职人员按所聘(任)岗位等级(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2、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3、新聘用的熟练工、学徒工等岗位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二)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1、在职人
7、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2、在职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及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需停发工资的,由主管部门提供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办理。(三)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人员绩效工资待遇问题1、受降聘、撤职的人员,按受处分后所聘的岗位等级(职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处分解除后,不视恢复原聘岗位和效绩工资。2、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不列入此次绩效
8、工资实施范围,待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五、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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