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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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前言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2004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萍府办字[2004]17号)和莲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发展环境的决定》精神,我县重编《莲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简称《目录》),在编印中我们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务范围全面进行了清理,经过日夜加班多次审核、反馈、修改,历时四个月,几易其稿,《目录》终于正式编印发行。《目录》编印总的指导思想是让企业和消费者清楚有哪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多少,应该交些什么费。为了让大家看得明白,使《目录》成为名符其实的

2、“交费明细卡”,我们在编印过程中对收费项目的归集和收费对象的界定,完全采取了数字化和表格化,做到简洁,通俗、直观,尽量使之成为大众化的实用手册。《目录》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进行归类编印的。《目录》中包括了全县三十六个收费部门,69个收费单位的1218项收费项目。《目录》未包括教育中小学校和医疗收费。为规范利用权力或处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收费。将此类经营性收费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后,各部门、单位临时性收费和一次性收费以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153清理、整顿好收费项目和标准是整治优化经济环境的头等大事。《目录》不管是对执行单位还是对缴费单位和个

3、人都是十分必要的,是保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抵制乱收费的有力工具。是执收单位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依据。《目录》的发行普及,必将对整治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直接、现实的作用。《目录》收集的资料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今后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以新的文件为准。由于《目录》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尽管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难免有许多不尽不人意和需勘误之处。因此,该书不作为法律依据,只作为缴费或收费的指南,需勘误之处以文件为准。莲花县政府法制办莲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莲花县监察局莲花县财政局二0

4、0七年五月八日153莲发[2006]30号中共莲花县委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花县优化发展环境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莲花县优化发展环境暂行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促进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推动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6年12月27日153莲花县优化发展环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化发展环境,是指行

5、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创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省市驻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优化发展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县投诉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五条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行政审批规程,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6、第六条153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办证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颁发证照。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的,应当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限期补正材料或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办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7、加盖本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行政审批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县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协商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审批办证申请,送达审批办证结果。主办部门受理审批办证申请后,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办结期限有书面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承诺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第八条对申办企业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条件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执行相关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筹办期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承

8、诺期满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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