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

ID:23866623

大小:10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11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_第1页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_第2页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_第3页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_第4页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67月考试考前练习试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纳税筹划》2015年3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税负转嫁2.课税对象3.代收代缴义务人4.转让定价法5.起征点6.欠税附:参考答案1.税负转嫁解答:税负转嫁也可以叫税负归宿,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税负转嫁的结果是有人承担税负,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在税负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税负承担主体。2.课税对象解答:在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

2、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制约着纳税人,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解答: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在征收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过程中,才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4.转让定价法解答: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政策规避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

3、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5.起征点解答: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6.欠税解答:8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

4、儿子,交不交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交。二、简答题1.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3.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附:参考答案1.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解答:政策规避法的特征(1)非违法性规避政策并不违法,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也不受偷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针对纳税人规避政策的行为,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2)低风险、高收益性避税筹划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因此避税筹划不像偷逃税那样会给纳税人带来不良的法律和经济后果,相反如果筹划成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少收益。(3)策划性

5、避税筹划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了解税法的漏洞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对自己的企业和经营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还要有良好的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将避税变成偷税。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解答:(1)兼营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b.不同税种,不同

6、税率。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a.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b.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

7、、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8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

8、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3.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解答:税目也是从属于课税对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