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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年9月)(专题系列)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目录一、基本概念: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3二、个人房屋买卖41、居住用房4(1)出售方涉及税收(二手房交易)4(2)购买方涉及税收52、非居住用房(商铺、厂房等)7(1)出售方涉及税收7(2)购买方涉及税收7三、个人房屋赠与91、计税价格的确定92、赠与涉及税收9四、个人继承房产以及离婚析产分割房产11五、个人住房房产税121、文件依据122、基本规定12(1)征税对象12(2)计税依据1216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
2、年9月)(3)适用税率13(4)应纳税额13(5)征收管理133、税收优惠14六、个人房产出租151、出租方涉及税收152、承租方涉及税收1616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年9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3号)的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本市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
3、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16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年9月)个人房屋买卖一、居住用房(一)出售方涉及税收(二手房交易)用房性质购用年限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普通住房<5年成交总价×5%在营业税税额基础上带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地方教育附加(成交总价-购房原价-税费)×20%或者住房转让收入×1%免免≥5年免免(成交总价-购房原价-税费)×20%或者住
4、房转让收入×1%免免或家庭唯一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5年成交总价×5%在营业税税额基础上带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地方教育附加(成交总价-购房原价-税费)×20%或者住房转让收入×2%免免≥5年(成交总价-购房原价)×5%在营业税税额基础上带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地方教育附加(成交总价-购房原价-税费)×20%或者住房转让收入×2%免免或家庭唯一住房免征请注意:16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年9月)1、购用年限界定:以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孰先确定。(2005.5.31前取得发票的新建商品房
5、,可以以交接书的时间为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第五条】2、成交总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操作意见》(沪地税征〔2006〕8号)第三条第四款】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
6、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沪地税所二〔2006〕12号第一条】4、已购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满三年)出售免征营业税。(二)购买方涉及税收用房性质是否家庭唯一住房住房面积契税印花税普通住房否/成交总价×3%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是>90m2成交总价×1.5%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是≤90m2成交总价×1%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
7、件非普通住房//成交总价×3%房屋产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16个人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2013年9月)请注意:1、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2、凡土地、房屋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部分,给予免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8、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48号)第三条】本市拆迁再购房的契税抵免范围为: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和“套型面积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11号关于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的规定,契税抵扣的范围仅限于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补贴三项,不包括其他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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