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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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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相关税收政策1.公司税1.1税收环境1.2忠告1.3国际税收协议评估2.个人所得税1.公司税1.1税收环境澳大利亚税收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澳大利亚的所得税法相当复杂,它是一项拼凑而成的立法,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重新修订。此外,还有超过500多项的公共税收裁定与税收决定。公司税改革事实上一直在进行。主要间接税是商品与服务税,已经实施大约四年的时间。其他税收为州税,其中包括印花税和工薪税。澳大利亚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为30%。联邦政府虽积极吸引外国投资,但在税收方面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唯一的优惠政策只涉及研发活动)。投资者在澳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其所在州的州政府在州税上
2、可以给予特殊优惠。不过这些优惠并不是普遍实行的,需要投资者与所在州的州政府谈判商定。预提所得税适用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税前收入之外的红利。非居民投资者在出售澳大利亚公司的股票获取资本增值时,也须缴纳澳大利亚的资本增值税,而上市公司的组合投资可享受有限的免税优惠。近十年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一直对转移定价非常关注。它也是紧随美国之后实施全面文件要求的最早的税务机关之一。澳大利亚的税务体系基于自我评估的观念。在过去的十年中,澳大利亚税务局为了规避一定领域内的税收风险,其审计策略也历经数次变革。澳大利亚税务局依然十分关注转移定价的审计工作,但是近期对其他领域包括税务亏损和
3、新的税收合并制度并十分关注。对于入境投资人士来说,澳大利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有限,同时在资本利得、养老金和期权以及奖金分配问题上也存在潜在风险。澳大利亚复杂而缺乏激励政策的税务制度将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推到同一起跑线上。过去十年中,澳大利亚各界对政府是否应该采取更有力措施干预税收政策这一议题,一直颇有争议。入境投资者必备策略赴澳投资者均需持有特定的商业目的和明确的税务管理目标,这样才能进行客观合理的投资。澳大利亚税务体系相关的主要参数如下所述:股利支付澳大利亚的税制允许澳大利亚公司将税后收入支付给非居民股东,并且可免交红利预提所得税。相反,将税前收入作为红利支付给非居民股东
4、时,则需缴纳红利预提所得税。如果澳大利亚与红利受益人所属国家未签订双重征税协议(DTA),则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为30%;如果双方已签订双重征税协议,通常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15%。不过上述规定也有例外,根据最近澳大利亚与美国和英国经过重新谈判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美国和英国居民在获取某些红利时无需缴纳任何预提所得税。借贷成本列支澳大利亚居民在贷款收购盈利性企业或股票时,通常享有列支借款利息的优惠。许多外国投资者通常会先在澳大利亚设立一家公司,然后再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票,以达到收购现有澳大利亚企业的目的。这样,他们在缴纳澳大利亚的各项税收时,即可获得利息成本的列支。外国投资
5、者应缴纳10%的利息预提税,但是根据与英、美两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他们在购买公债和从某些金融机构借贷时,可免交利息预提所得税。最低资本率借贷成本的减税适用性受最低资本率规定的限制。对于外国投资者,除了要符合一定的公平交易的规定外,最低资本率规定一般将利息成本的抵扣限于不超过净资产(不计债务)75%的借款。该措施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不适用于澳大利亚居民的资产(不包括对外国子公司的投资)。但该措施适用于所有债务,无论债务人是否为关联方,或是否为澳大利亚居民。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通过在澳设立公司来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企业的情况下,根据最低资本率规定,最高达全盘收购价格(包括收
6、购的商誉)的75%可以借贷来实现。集团税收合并规则随着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遵循过渡原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澳大利亚税法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过去的税收法规允许通过一个公司的收入来抵销另一个公司的税务亏损,而现在这些规则已被合并制度所取代。在该新税法体系下,一个全资集团公司可以以澳大利亚公司实体的名义申报公司税,并且集团公司的所有交易都被视作该实体的交易。这项改革对入境投资者十分有利,因为该方案只需简单策划,就可用债务融资成本抵减经营利润。在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收购另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所有股票的情况下,为收购这些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实际上会成为隐含的所收购的企业资产。这样可导致资
7、产的折旧基础升高,并会将当前的税基分摊到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中。经过这些改革后,收购后对资产进行分拆和处置变得更切实可行了。撤出计划虽然对于考虑投资澳大利亚的境外投资者而言,撤资问题尚未摆到主要日程上来,但投资者们有必要对澳大利亚的资本利得税予以考虑。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于非居民处置本国公司股票所获收益进行征税的国家之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某些组合投资可免税)。一些新的投资者可能会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已经与澳大利亚签订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所设立的子公司投资澳大利亚,这样他们在处置澳大利亚公司股票获取收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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