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税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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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税收问题探讨【摘要】5·12大地震发生后,中央及各级政府发布了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分析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便能从税收的角度减轻有关企业的负担,以利于受灾企业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关键词】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探讨    2008年5·12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政策。在诸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作

2、为一个重要的部分,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有关单位、个人以积极的扶持。    一、国家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已有的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具体的税种,又涉及征管、税务登记等方面。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性。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政策之中:  (一)国务院2008年6月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这个文件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等。其中税收政策部分有很多的优惠内容,是地

3、震发生后出台的法律级次最高的、针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  国发〔2008〕21号中的税收政策从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优惠,部分内容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4、税。  3.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4.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

5、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底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这一政策先于国发〔2008〕21号出台,是原各税种优惠政策中,涉及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的汇总。  该政策的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政策中的优惠内容在国发〔2008〕21号中均有体现,这里就不再详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6、08〕67号  这一政策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角度给予企业优惠,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台的《四川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该政策是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如:  1.个人所得税方面: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

7、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2.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营业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000元。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国家针对受灾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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